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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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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细节尚需完善。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限定解释,删去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使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3.
刘丽 《中国电子商务》2012,(18):208-208
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总结,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澳门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内容制定出台的时间虽然比较晚,但对商事仲裁裁决制定的修订与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从分析二地间仲裁裁决制度设定的不同,探讨因区级法律冲突所造成的裁决执行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近年来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5.
国际贸易往来中,仲裁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终局性和高效性,已越来越多地被中国贸易商所采纳。然而,中国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就此现状,各外贸公司应该吸取教训,通过适当手段来进行规避。同时,从国际仲裁裁决权威法则方面来看,可以寻求国际间的双边协助执行机制的建立等方法来保证仲裁裁决的高效执行。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7.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其价值内涵,一方面是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救济。而为了实现当事人对公正审判的要求,有必要对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规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9.
200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向全国各仲裁理论和实务机构发出法民四(2006)第13号文,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和申请拒绝承  相似文献   

10.
方仲裁员: 您好!我来自一家中国进出口公司。我公司与美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多个贸易合同,现对方向我公司提出因我公司未及时结清贷款,准备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我公司提起仲裁,我们发现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本身的放力存在暇疵,同时,我们又了解到,针对这种情况,似乎存在一种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异议权的默示放弃制度。能否清您简要概述一下这种制度,以便我们作出应对。期待您的回复。  相似文献   

11.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12.
裴予峰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9):302-304
无论是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经济合作的加强,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又因为澳门与内地的法律差异很大,就澳门与内地之间产生的民商事纠纷而言,在目前的情况下,仲裁的方式的确具有诉讼、调解所不可比拟的优点。因而,分析内地与澳门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执行方面的现状,不断完善区际司法协助的规范,对于澳门和内地经贸关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在裁决  相似文献   

14.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即在裁决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  相似文献   

15.
陈琳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295-297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起到的是"兜底防线"的角色。由于各国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等条件的影响,很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以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为出发点,对公共政策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解析《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中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各缔约国的实践,经济制裁被纳入公共政策只限于特定场域和条件。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济制裁和以《阻断办法》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是以法律基本原则、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为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7.
本案涉及中国公司要求美国法院就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做出即决判决。而美国公司却以未得到适当通知为由,否定裁决的有效性。另外,美国公司还以违反合资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反诉中国公司。本文通过对案情的概述,着重归纳了法院分析,同时在结合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就美国法下确认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若干问题作了简要评析,希望对我国当事人今后在美国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一国两制四法域下,中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则日益突出。该文通过比较,探讨了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及其裁决的界定、裁决的法域归属划分标准及其司法审查范围等问题。并主张在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中,取消互惠原则,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使用;最后,针对中国区际仲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9.
吴琼 《国际市场》2004,(12):70-71
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熟知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一裁终局”的迅捷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等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李颖健 《对外经贸》2019,(10):19-22
WTO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守,但客观上其裁决的执行存在裁量空间。美欧否认裁决在国内的直接效力,而将国家利益作为对裁决执行与否的首要考虑。通过对不完全执行所具备的积极效果考察,认为苛求裁决完全执行并非理想的解决途径,存在国内利益矛盾进而执行困难的情况下,败诉国需要重视磋商机制的价值,通过磋商平衡双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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