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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拨工会经费问题解答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扣除。"这一规定,与《工会法》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容易混淆,有的企业就认为今后工会经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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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笔者发现有的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时,仍要求纳税人对工会经费的扣除只能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这种做法引起了纳税人的争议.那么.工会经费应如何计算扣除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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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全部作纳税调整,造成税前多列工资总额及三项费用。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必须按税收规定的计税办法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的2%、14%、1.4%计算扣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工资计税办法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经批准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持钩,并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企业按照“两率”控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办法扣除,否则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工资和三项费用的项目作正确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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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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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一: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有限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在计提工会经费时,要特别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此处所说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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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正确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笔者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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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去年末发布。公告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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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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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县某商业银行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1月-2000年9月,用普通收据拨付给企业工会3600元工会经费,并在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工会经费给予剔除。对此,企业人员十分不解,认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也没有超标,为何不予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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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现在工、商企业所纳的税有很多种,而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所指的税是所得税。一、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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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2010]37号文,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在转发的国税总局公告中,其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县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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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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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丁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税务机关由于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而开具的代收凭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