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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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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1998年初,意大利的F公司(卖方)和中国W公司(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L/C即期购买USD28万耐高温后阀门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货物装运前,双方谈妥将支付方式改变为D/P 150 days ater  相似文献   

2.
[案例简介] 1998年初,卖方和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即期信用证购买卖方的一批货物,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装运前,双方又谈妥将支付方式改为D\P150 after sight.卖方于7月28日将货物装船.8月1日,卖方将全套单据连同汇票并附托收申请书交给托收行,委托银行收款,但卖方在托收申请书上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只说明托收银行将单据转交给买方.  相似文献   

3.
<正> 一、案例简介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箱,价格条款为$360/立方米CFR汉堡(适用IN-COTERMS2000),即期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不得晚于2001年7月15日。合同订立后,国内A公司(买方)开立了  相似文献   

4.
从一起案例看预借提单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8日山东A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日本B株式会社签订进口1,500台东芝牌空调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底前交货.日本国R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于7月22日在日本横滨大黑码头收取了日本B株式会社托运的1,500台空调机,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JH98CO95号海运提单(下称"95号"提单),列明R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98年7月25日".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欧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了一宗出口矿产品销售合同,目的港为安特卫普,货物总价为420多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合同项下货物由香港某轮船公司属下某轮承运。货物装船完毕当天,船方向卖方签发了清洁海运提单,卖方亦于同一天以被保险人名义并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W.A.险、特别附加W/R险和SR险,投保金额为该货物的发票价格另加10%期得利益共460多万美元。装运货物轮船行驶12天后,于科伦坡东南约180公里附近海面因遇暴风巨浪,船体倾斜35度后沉没,造成船货全…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简介 2000年,内地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在规定的时间,香港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USD235,328.27的对背信用证,开证行为A银行.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装运货物,并备好信用证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交国内B银行审核.B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提单"Pre Car-riage"一栏显示船名"ASIMONT 0161-022S","Placeof Receipt"一栏空白,"Vessel(Voy No.)"一栏显示船名"EVER REFINE 0720RW-010","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印度CALCUTTA.  相似文献   

7.
正一、案情概要中国A公司(卖方)与德国B公司(买方)于2011年5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彩涂镀锌钢板100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75美元CIF加里宁格勒,品质瑕疵率不超过5%。2011年8-9月装船,分两批装运,第一批6000公吨,第二批4000公吨。合同还规定:有关数量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  相似文献   

8.
「案情」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  相似文献   

9.
2008年1月16日,国外卖方KOSB公司以每吨1138.20美元的价格同中国买方中广公司订立了3000吨棕榈油买卖合同,货物总价值为3414,600.00美元。合同约定:货物装运期为2008年3月,最迟为3月31日;货运装运前7天内中广公司向KOSB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包括商业发票、全套空白背书的清洁的指示提单等。值得注意的是,卖方KOSB公司同涉案被告环球航运属关联公司,两公司董事相同,其中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4日,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卖方)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商品为SKYPET牌聚酯薄片;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货物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买方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因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并缴纳关税.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此后,买方以卖方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长宁区法院要求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赔偿,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764,561.50元).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2004年4月,中国A企业与中国H贸易公司签证定购合同,约定由H公司从德国购买一批钢材,然后再转卖给A企业。于是,中国H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与德国的S公司(卖方)以CIF条件签订了进口德国钢材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装运期为2004年6月30日之前,卸货港为中国天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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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2年6月10日,香港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广州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日产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0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迟于7月10日装船发运.A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相似文献   

13.
按照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组和C组贸易术语,包括FCA,FAS,FOB,CFR,CIF,CPT,CIP七种,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只要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由承运人监管,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因此被称为“装运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之后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通常由买方负担。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相似文献   

14.
由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国内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 S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12,000,000M T,在12到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该合同的买卖双方是两家国内的公司,从公司名称表面来看,应该属于国内贸易的性质;但是,合同中采用了只有在国际贸易中才使用的CIF术语,而且装运港也并非国内的港口,而是国…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1996年10月中旬,SEZFT 公司(卖方)与俄罗斯 AROAN 公司(买方)成交一笔服装贸易,金额为24万美元。合同规定:1.付款方式:买方先付20%定金于发货后30天付清货款,付款后交单;2.运输方式:海陆联运,从中国港口至 MOSCOW。SEZFT 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收到AROAN 公司汇来的20%定金,卖方按照合同要求,于1996年11月备妥货物,由某船公司所属轮船运往 MOSCOW。发货后一个月,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是货物尚未到港,SEZFT 公司据此情况,立即扣留有关单据,同时,催促船公司速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经查,该批  相似文献   

16.
在2008年11~12月间,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巴西买方B公司出运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脚踏车零配件),约定支付方式为D/A150天。货物装船出运后,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由托收行办理托收手续。货物到港后,买方承兑并提取货物,  相似文献   

17.
国内A公司于2012年9月至10月向阿联酋买家B公司出运5票货物,申报发票金额USD48万,申报支付方式D/P60天,中国信保批复买方信用限额D/P60天USD50万。货物  相似文献   

18.
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  相似文献   

19.
<正>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早期FOB做法变为CIF/C&F做法是买方希望把运费波动的风险转嫁给卖方来承担。通常货物买卖合同会先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及付运,卖方负责装港和付运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然而,控制货物权利和规避各种风险的原则决定了贸易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从一宗案例看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订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我某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 A公司 )2001年 8月向美国某专业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 B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 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就检验方法和标准没有明确,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一般规定为 :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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