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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似乎使此案在历经行政程序、司法两审程序的众说纷纭后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但是,关于如何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中商标的“使用”进行界定的争论并未停止,在“卡斯特”商标撤销复审与行政诉讼案中,两审法院亦采取了与最高法院不同的观点。本文将结合“康王”和“卡斯特”两起商标撤销复审与行政诉讼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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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和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注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被撤销注册。当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灭失,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其他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认定关涉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以撤销申请日为一般判断时间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以通用名称指向的商品为撤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关注已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不以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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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角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8第05379号文件,三角公司2001年4月10日争议撤销东营华泰橡胶有限公司的第1448417号“三A及图”商标案件审理终结,三角公司争议撤销理由成立.“三A及图”注册商标被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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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争议日期,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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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儿河”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儿河酒厂于1987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07年6月:“老洮河”、“百年老洮河”分别是白城市老洮河酒厂在第33类烧酒商品上于2001年3月申请注册的未注册商标和2002年5月获得的注册商标。“百年老洮河”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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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第1486120号“新竹HSIN CHU”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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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对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一、撤销内容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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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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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未使用或未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导致撤销的商标数量众多。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要由地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也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规范的使用。而在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中,商标权利人常常会对商标进行形式或内容上的调整,以贴合实际产品或服务的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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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撤销第1768917号“新洮河”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新洮河”商标被撤销,除其本身法律意义外,还预示着以同样不法手段申请注册的“百年老洮河”商标将被注销:被异议复审的“老洮河”商标将不予注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新洮河”商标权人诉吉林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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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张裕集团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注册“解百纳”商标,经过公告期无人异议于2002年4月获准注册。同年6月,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解百纳”系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和通用商品名称为由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局对“解百纳”商标作出了撤销决定,张裕集团随后提出复审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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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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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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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但是,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质上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则是"撤销"。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严格区分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并对撤销和无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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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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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6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公布,历时6年之久的“太阳神”商标争夺战,最终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神公司)胜诉、广州市柏丽雅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雅公司”)败诉而告终。这个案件,不仅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以后第一起以驰名商标为由撤销他人恶意注册商标的案件;也是第一起经过续展后的商标仍然被撤销的案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