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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去年的天津“汇众”事件风波尚未远去,今年8月初,南京又出现一起“融众”事件。在天津“汇众”事件中,主做二手房中介业务的汇众房地产公司卷走购房人款项达一亿多元,而南京“融众”事件则涉及购房人款项600万元,虽然数目不及“汇众”事件,但同样影响到了几十户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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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勇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1):67-68
进入主题演讲之前,先介绍一下我的几个感想。
第一,资金监管为人关注是一种管理缺位问题的体现。资金只是整个交易过程中一个要素——房产交易是钱、权、物的合一,钱指的是资金,权指的是所有权,物指的是房屋,当然还有信息,是四流合一的交易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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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中国房地产》2008,(8)
2008年7月1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确立。依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恶性滚动开发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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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形成了若干不同的监管模式。所谓监管模式重点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监管主体即“谁来管”,二是监管方式即“怎么管”。另外就是监管可能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以政府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以幢或多幢楼为监管单位,保证预售款直接全额进入监管账户,保证开发企业依法使用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直至购房人最终得到合格的产品方可解除监管,是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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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交易量特别是新建商品房交易量逐年递增,在新建商品房预售中,购房群众在房屋交付之前即将房款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缺乏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有的项目曾出现预售房款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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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天津模式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建商品房预售在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支持开发企业融资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对预售资金的监管长期缺位,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风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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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资金监管的城市.在监管帐户管理方面采用交易服务机构开立、经纪机构开立、政府管理部门开立、政府直属企业开立、以及由银行开立监管帐户等方式。笔者就存量房资金监管的最佳模式及流程作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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