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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白票据制度与国外空白票据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完善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应当在反思我国票据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空白票据流通转让机制,以及滥用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规制规则,同时设置相应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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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娣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5):42-44
空白票据制度已在我国确立,但有关该制度的立法极不完善.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生命力之所在,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为完善我国票据立法,必须进一步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取得、行使规则、行使期限、滥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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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承认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在被授权人补充完整之前,是未生效的、效力待定的票据,而非不完全票据或无效票据。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空白票据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空白票据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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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出票人签名以外的其他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作记载或者不作完全记载,而待持票人予以记载或者补充记载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用卡、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的大力推广,原有的空白票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仅规定了空白支票,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给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支票上未补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最高院于2000年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以五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据未填补前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五个条文与我国现行《票据法》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空白支票制度,但是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同时关于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也没有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需要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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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需求,国外票据立法对空白票据一般都予以承认。我国空白票据制度存在着使用范围小、立法用语不规范、缺乏救济方式、空白补充权规定过于简单等立法缺陷。应通过选择《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立法模式、扩大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法律效力、完善空白票据救济制度、加强对空白票据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保护等途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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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目前我国法律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交易越来越多,空白票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应该更加重视空白票据的研究。本文认为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要件并分析,然后从补充完整的空白票据和未补充完整的空白票据两个方面分析空白票据的效力,而补充完整的空白票据的效力毋庸置疑,重点在于未补充的空白票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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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在票据关系中坚持无因性,坚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是中外票据法理论共守之原则.对我国的《票据法》进行修订,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建立起与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实践相适应、与国际票据法规相衔接的现代票据法律制度,应当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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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不完善的一面。我国《票据法》的缺漏,不足以及与国际票据法的冲突急需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期继续讨论了票据的参加制度、补救制度、利益退还请求投和票据截留四个问题.并对空白票据、汇率适用的问题也做了简单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