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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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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内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目前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它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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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君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1,(5):31-32
格式合同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深是前所未有的,在实践中虽然签订便利,但其内容往往显失公平,北离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原则,以致引发了格式合同如何的争论。笔在此就格工合同的特征、利弊及法律规制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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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14):52-52,55
格式条款作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以其自身的价值和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弊端,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格式条款概念等的介绍、结合我国实践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重点探讨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定的不足以及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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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毅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8)
格式条款的出现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可能性。本文从格式条款对传统合同法原理中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的背离谈起,分析了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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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是提升我国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在技术贸易中,不少发达国家的公司,凭借其占据的各种优势,将大量的限制性条款强加给我国企业,从而对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如何完善我国技术贸易中对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制,对于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概述1.限制性条款的含义。限制性条款,又称为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 Business Clau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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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号朋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3):23-26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现行法律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对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规则作了规定,但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充分总结近年来我国在格式条款领域的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成果,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立法,设置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规则,以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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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聪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5):50-52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国内外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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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是商品房、医疗、电信、供电、房屋租赁等消费领域,我们在参与消费者协会对10家企业的12种格式合同使用情况的调查时发现,有多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由提供方出。有的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故意对一些重要条款作出模棱两可的规定,并将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自己。一旦发生消费争议,经营者往往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有的经营者在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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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有时它却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定威胁。本文主要讨论了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的原因、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如何规制格式条款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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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当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为着各自的利益而忙于劳动创造时,就实现了契约自由所追求的经济发展与市场繁荣。格式条款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价值。"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只是表象的认识,垄断才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绝对的、真正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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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显润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应现代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它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描绘,对现代交易关系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削足适履的做法,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契约法的封闭化。经过新自然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历次法哲学运动的洗礼,第三人利益合同得到承认并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强烈冲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也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为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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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并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等格式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格式条款的监管应当注重监督餐饮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