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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等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予以修改,即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将刑事最低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将行政法规当中有关未成年人的适用年龄与《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挂钩。 相似文献
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9)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并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机制,这是立法对降低论与弹性论的吸收。在核准时应当着重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角度判断幼年犯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犯罪控制能力。维持论所主张的刑罚有效性问题仍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核准的12周岁到14周岁的低龄犯罪人而言,对其可以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对其有效执行较重徒刑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才能发挥效用。 相似文献
3.
熊立荣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1):131-132
功能是某一制度存在的根据。作为刑法制度的一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亦具有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保护功能,但与整体的刑法制度不同的是,它更侧重于人权保障。具体来说,它具有出罪功能、刑罚合理化功能、程序个别化功能等。 相似文献
4.
刑事年龄的界定,在定罪量刑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理上更加明显。文章就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对行为人的年龄界定还存在最小责任年龄界定偏高、没有最大责任年龄限制、没有对被害人最大年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等方面的缺憾。 相似文献
5.
刘传稿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23(5):100-103,116
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指出,应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有效区分开来,为确定未成年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提供科学、合理的刑法依据;尽量缩短监禁的刑期,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尽量使用缓刑,重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熊立荣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9):105-106
出于防卫社会等的需要,国家对实施了危害行为但因年龄原因而不予刑罚处罚的人仍然有必要给予一定处置。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极不完善,应该从处遇的体系、处遇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机关等方面着手完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研究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缺失点,可以了解目前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郑章宏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8):82-83
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对现实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立法规定应当做到最大程度上的合理与科学。随着现实世界的迅猛发展变化,我国现行《刑法》这方面的规定与客观情况之间的矛盾已逐步凸显,为了缓和以至消除这一矛盾,使《刑法》能更好地调整现实社会关系,我们势必要以刑事责任年龄为重点,综合多方面因素对刑事责任能力中有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调整。 相似文献
9.
陆丽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
目前校园欺凌行为呈现日趋严重化和低龄化趋势,是否需要通过刑事立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校园欺凌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考量。从维护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刑法正当性理论角度来看,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应降低,就遏制校园欺凌犯罪行为来说,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适当设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避免校园欺凌犯罪行为继续低龄化、恶性化。 相似文献
10.
于定明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7,23(1):60-6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最为密切的两个罪名,有关此两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探讨了两罪的追诉标准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从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两个方面探讨了两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1.
杨晓丽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8(1):65-67
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能力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以河南吕天喜案所引发的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思考,介绍了古今中外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并阐述了笔者的观点以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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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在立法上肯定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地位,但我国单位犯罪立法还不成熟,影响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与刑罚目的的实现,不能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理论性和操作性较复杂的问题,如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刑事责任等问题还有待研究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夏红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2):89-91
我国所谓刑事责任,即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确认的并由法定机关依法对犯罪人的权利、自由乃至生命予以否定、限制、剥夺而形成的由犯罪人承受的负担。我国的刑事责任乃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与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责任有着原则的区别。大陆法系刑法中所谓责任。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的说就是指非难可能性。大陆法系刑法中所谓责任,显然是在犯罪论中加以探讨的,其本质实际上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是一种主观责任。是犯罪成立的罪责要素。而我国所谓刑事责任则不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要件,而是犯罪业已成立之后的主客观危害性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法律后果的整体评价。 相似文献
16.
于辉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4):72-73
设置刑事责任于反垄断法之中.已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主流趋势。但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却形同虚设,不具可操作性。本文试图在立法、司法等层面挖掘中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存在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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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文基于对认识错误的法理进行分析,分别从伦理道德及法律角度对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展开探讨,提出了有别于传统分类方法中对认识错误的考察理念及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假账十分严重,记假账已成为各国社会公害、世界性难题,会计假账是横跨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会计假账刑事责任是会计假账责任体系中处罚力最强、威慑力最大、约束力最硬的一种假账责任,在治理经济犯罪中具有举足轻重而无法替代的效应。在分析现行假账刑事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对现行假账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以加大打击会计假账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20.
宋宏飞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77-80
对于内国法律而言,刑法的处罚不及于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与之对应的是国际法领域中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在国际法框架下,国家作为“集合性”的国际法主体,当然享有国际法所赋予的主体权利,但是,也必须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对其所犯下的国际罪行,无论责任形式如何,其对国际责任的担当是理所当然的,所以更多讨论应该在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应采用的责任原则以及使用的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