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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来,各地工商部门查处了一批以回扣、实物相赠为内容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这对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医药、保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名目张胆、久打不绝,甚至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不正之风。  相似文献   

2.
一、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存在众多缺陷和不足 1.商业贿赂主体界定的缺陷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行贿人与受贿人,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虽然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但对受贿人未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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