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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不能未遂,即"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对此,台湾学者围绕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以及性质、危险的界定等存在争论。与此相对,我国刑法在未完成罪中仅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量刑原则,并未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和处罚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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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及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惠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5):110-112
实行过限有一定的历史渊源,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发生过限问题。认定分工不同的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共犯还是实行过限,应把握共同谋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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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随着我国行政刑法的不断发展,行政刑法规范可以从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模式,区分行政犯的主体罪过及违法性认识,规范行政刑事责任的竞合,调整行政犯罪的刑罚,司法化程序实现人身自由罚规范,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适用行政刑法规范等方面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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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军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9(1):43-46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可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即"一事")分为五类;不同种类的税务违法行为应适用不同的税务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也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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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概念,认为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只是危险犯的成立标志,而不是既遂标志。在此基础上,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主动排除行为应定性为危险犯的中止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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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3(2):85-8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其中作为本罪前提的犯罪即本犯在本罪犯罪构成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本犯的犯罪主体无论是正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本犯也必须成立犯罪,只要符合本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并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就够了。本犯是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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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主要是法定犯,与自然犯有明显不同,因而在刑罚配置上应体现其特殊性。立法观念的更新要在立法技术更新之前。应本着更为理性的立法观念进行改革,使金融刑法的刑罚模式既能够起到惩治、预防犯罪的作用,又使得正常的金融秩序得到维护和修复。对金融犯罪适用死刑缺乏人道性、经济性,且与国际潮流相违背。缩短有期刑的量刑幅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减少倍比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代之以限额罚金制、百分比罚金制等。应当特别重视资格刑的增设。从根本上惩治金融犯罪,要发挥多种法律手段的作用,还要进行经济体制的革新,弥补法律以及监督体制上的不足,以此来消灭各种金融失范行为滋生的沃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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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锋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21(3)
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制度缺失等层面分析,对内幕交易罪应采取严厉的政策;加大自由刑的幅度,增设无期徒刑,将倍数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积极发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作用,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 相似文献
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罪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劲楠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49-50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存在着盗窃罪说、诈骗罪说、牵连犯说和区分说等不同认识。因为信用卡不能单独加以使用,我们在涉及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时,应结合信用卡与身份证、印鉴等配套证件的关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盗窃罪和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牵连关系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刑法学界却一直存在着争议。对牵连犯的处断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理由如下: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理论、评价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刑法理论上的犯罪形态的区分;强调了刑法的规范性,利于审判实践操作,并可解决在适用其他处断原则时遇到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打击犯罪。正确确定牵连犯的牵连关系,把握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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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玲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5,(6):84-89
﹝摘要﹞共同正犯的既遂标准与单独犯的既遂标准不同。共同正犯的着手应采用“整体解决说”的观点,只要正犯中有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整体即视为已经着手实行。一部分正犯已经完成了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另一部分正犯并未完成的情况下,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定共同犯罪整体实现既遂,并不会出现部分正犯既遂,另一部分正犯未遂的情况。共同正犯未遂的“意志以外原因”的认定基本与单独犯未遂的情况相同,但与单独犯的未遂仍存在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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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虽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但由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短、在好多方面还不完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均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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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尚乐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22,(6):11-14+34
税务执法领域内的“首违不罚”制度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理念基础上的新制度、新实践,它的实施不仅可以帮助税务执法机关正确把握税务执法的“尺度”,也能提高税务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温度”。当前,我国“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首违”的界定相对模糊、程序适用较为繁琐、法律规范内部冲突以及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等一系列弊端。为此,税务机关应针对上述问题有的放矢,从实践层面寻找合理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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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而根据刑法犯罪既遂形态理论,分析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和预防犯罪;同时对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单位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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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虽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但由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短、在好多方面还不完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均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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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税收违法行为动用刑法规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必需.但做为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因其行为的可责难性低于传统的自然犯,刑法的适用不能自我解释,需要进一步证成.税收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介入的内在根据性,只有将税收犯罪刑事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对税收不法行为有效的遏制和预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