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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修正案在给予股东出资自由之时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削弱了原有的债权人保护体系,造成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新公司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债权人在股东瑕疵出资、出资补缴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等问题上的利益平衡产生了变化,亟待重新梳理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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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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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较1993年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公司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并未进行规范,实乃一大遗憾。本文视角主要集中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瑕疵出资责任分担问题,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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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由这两大基本原则决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因而无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公司毕竟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后也是由股东控制,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用来赚钱的工具,况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是有前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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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立法层次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丰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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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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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在其成立之时所形成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虽实缴出资但无法承担实际经营中的风险所造成的事实上的资本不足;二是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所造成的实有资本远远低于注册资本所造成的资本不足。二者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该如何承担此责任,可否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让股东对找劝人承担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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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核心文件,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贯彻实现。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均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作出特别限制,股东会决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构成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范畴,但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可撤销在逻辑前提上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其性质应为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划分存在缺陷,应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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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确认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但其救济体系有一定的滞后和缺陷。缺乏非诉救济途径的规定、决议瑕疵诉讼类型不完善、行使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权主体范围过于太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判决效力界定不明晰。为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建议引入非诉救济途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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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法定资本制的范围内进行了变革,实现了由分期实缴出资到全面执行资本认缴制的转变。全面认缴制的实行解决了以往实缴制度所导致的市场经济受到桎梏的问题。但伴随着认缴制带来便利的同时,在近八九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实施认缴制而产生的许多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纵观世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大趋势,引入授权资本制或已成为资本制度改革之不二选择。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环境以及相关制度与域外有所差异,贸然全面适用授权资本制亦有不妥。只有将授权资本制引入并与现有认缴制度相结合,让公司得以轻装上路,并通过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董事会催缴制度、构建与完善信用机制、控制权转移机制等方法来规避以往认缴制所暴露的弊端,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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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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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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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兼评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一般性规定,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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