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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7月5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允许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这意味着QDII制度从初期的试点已经发展到逐步放开阶段,证券业境外投资的大门正式开启。[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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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从2002年12月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人民币金融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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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干200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件,以下简称75号文件),废除了限制民营企业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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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8日,由国家邮政总局参股24%的中邮创业基金公司成立,有评论认为,"虽然目前国家邮政局不具备作为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但一年后基金公司股权可以转让,那时候没有什么可以阻碍邮政成为第一大股东."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拟就邮政金融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做一简单探讨,希望以此对邮政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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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细则已正式公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被市场寄予厚望、有境外成功经验的QFII制度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久会在境内证券市场登台亮相。到底有多少外资金融机构介人国内市场,其介人时机和方式又怎样,我们作出一点看法和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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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有关开放资本市场的政策研讨成为境内外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已提出的政策研究论题主要包括外资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中国预托证券(CD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股上市、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公司债券、加快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等等.这些论题的广泛研讨,表明了中国境内各界对开放资本市场的积极态度,那么对于中国而言开放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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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宣布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投限制。《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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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继出台,这些规定分别从公司治理结构、股票来源、股份支付中的资金来源、会计处理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做出规范。在相关法规、规范基本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自治规则的完菩决定了股权激励机制的运作效果,而业绩指标的选取又是自治规则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笔者着眼于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协调,对高管人员股份支付机制中业绩评价核心指标的构建问题谈谈本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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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已成为外资进入我国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往往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外资的大规模并购引起了国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担忧,中资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进一步印证了这种担忧的合理性。同时,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跨境并购到境外上市,迫切需要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在这种大背景下,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替代了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于2003年3月7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相比,10号令细化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权限,严格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新增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内容。下面就10号令涉及的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的主要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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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自身的资产和基金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具有完全不贩 特点和属性。基金公司自身的资产是由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以出资发起设立的方式形成的,因此这部分资产是由基金公司股东的投资所形成的公司法人资产,而基金公司所管理的资产是在基金公司依法设立以后,由其所依法发行的基金所募集的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基金持有人通过契约的方式,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正是由于这两部分资产的属性完全不同,在经营管理上必须严格割开,这就使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所没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只能对基金公司自身资产的支配发生作用,而绝对不能对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管理权发生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