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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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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素耀 《财会学习》2006,(10):45-47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从财务和税收方面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做出规定.目前适用的财务规定,主要有2005年5月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2005年9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  相似文献   

2.
呆账准备提取与核销的财税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1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上两份管理办法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的计提口径及比例、呆账核销的处理办法等方面做了规定,但由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发点不同,因此体现在具体规定上,两者有较大差异,造成实际工作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较大区别,本文通过对两份管理办法的比较分析,提出金融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税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4.
我国银行业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始于于1988年。在此之前,各银行都不能提取呆账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须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害免,并冲减信贷基金。198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代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规定专业银行从1988年起建立啉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贷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提取比例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提取比例都是2‰。1992年,财政部对上述规定作了修订,将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提高到5‰。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以后每年增加1‰。从1996年起,改为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性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刎取办法的通知》,规定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科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看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目前仍执行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5.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对贷款业务的内容作了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将不良贷款从原来的“两呆一逾”贷款改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规范了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理的会计处理;明确了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核销及报表列示等内容。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有利于增强金融企业的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新制度用贷款损失准备取代了原来的贷款呆账准备,两者实质上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以便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制度。一、计提范围不…  相似文献   

6.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金融资产,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当期损益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在实务中如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值得国内银行业认真思考。一、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有关规定及差异分析(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主要有三个规定:第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4月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个是财政部于2005年5月发布并于同年7月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个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并规定金融企业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新办法》内容变化较大,在对呆账准备提取进行审计时, 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呆账准备提取管理的新旧标准,  相似文献   

8.
可瑞 《税收征纳》2005,(2):38-3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总局负责审批改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总局审批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相似文献   

9.
刘新蕾 《理财》2003,(11):25-26
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但关系到金融企业的资产总额,还涉及到各个会计期间的利润核算,以及所得税的缴纳。当前多数信用社呆账准备的计提采用百分比法,即以其贷款总额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比例计提。 例如,某信用社2003年上半年计提呆账准备前实现利润100  相似文献   

10.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预期损失,是金融机构为抵御资产风险而提取的用于补偿资产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准备金,主要用以防范金融机构未来经营风险和补充金融机构资本。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稳健的风险拨备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及控制风险的关键手段。本文拟对我国金融企业风险拨备制度做些探讨。一、关于风险拨备的定义风险拨备的定义与“呆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概念含义类似。最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  相似文献   

11.
《中国工会财会》2005,(9):62-62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相似文献   

12.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弥补贷款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而提取的资金保证.它的足额提取能否达到规定标准,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冲销贷款损失,提高机构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准确掌握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计提情况,我们对辖内7家农村信用社2003至2005年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提取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信社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提高农信社消化不良资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王庆 《金融会计》2014,(4):57-60
当前,商业银行呈现出坏账、拨备和利润三高的现象,坏账的不断积累将会给银行体系带来严重隐患,本文从财税角度深入分析了商业银行呆账核销难的问题,认为财税部门是影响商业银行核销的两个重要部门:财政部门的影响体现在制定的呆账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阻碍了呆账核销范围,税务部门通过设定贷款损失准备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鼓励商业银行核销呆账,但不利于商业银行计提损失准备,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最后,提出要统一多部门文件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和解决税收待遇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相似文献   

15.
呆账准备及呆账损失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收影响因素,其纳税调整额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占比均较大,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有直接且重大的影响。但如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一直是困扰不少金融企业和基层税务征管人员的一大难题.  相似文献   

16.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未来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加之受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历史欠账较多。为此,农村信用应充分认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现实意义,以中央银行票据支持为契机,采取“分类实施、区别对待、期限达标”方法,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整体拨备水平。  相似文献   

17.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一文,通过对贷款拨备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认为我国银行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没有获得应有的税务减免,从而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及时足额计提各项贷款损失准备。据此,作者认为,应当尽快改革贷款拨备的税收政策和呆账核销程序。  相似文献   

18.
银行贷款坏账率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金融企业。针对银行呆账准备计提问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一些相关政策,尤其是2005年6月份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后称《办法》),引起了商业银行管理层以及市场的强烈反响。本文主要探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历史沿革,以及《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各类财务指标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国税发[2005]11号;2005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提取和呆账的核销都是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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