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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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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的认务而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和处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抵押作为“担保之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房地产抵押在我国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房地产登记机关在抵押登记中的审查范围和审查责任的具体规定,然而抵押登记业务与防范信贷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作为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尽管防止骗贷、控制不良贷款等信贷风险并不是其直接责任,但房地产抵押当事人之间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及其导致的后果,常常波及房地产登记机关,一些地方也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以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查不实为由,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判例。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房地产抵押登记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登记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3.
93、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是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抵押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是缔约人自己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登记机关有违法行为;二是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  相似文献   

4.
《中国房地产》2005,(10):69-70
93、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是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加上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因而,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对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争议较大。一、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性质难以简单地确定提起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因为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登记机关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采用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一般来说,应当由实行哪一种登记制度来确定。凡是权属登记都具有公示力,其…  相似文献   

6.
何乃刚 《上海房地》2001,(12):38-41
房地产登记中采用不同的审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一种程序要求,而且,关系到对房地产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也当然关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谓关系重大,不可不清楚。一、登记审查制度在现实中的争议关于房地产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审查方式、审查范围的争议,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发  相似文献   

7.
目前,房地产抵押在房地产生产和流通中日趋普遍,成为房地产生产及消费融资的重要方式。因此,如何优化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是房地产抵押权属登记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中国房地产》2005,(2):39-40
67、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如要办,应当如何办理?如果当事人不来办理延期登记,登记机关有否责任?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相似文献   

10.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国以来首次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解决了“登记机关法定”这一重要问题。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毕竟不是不动产登记法,不可能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近几年来,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对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为了避免在登记中出现差错,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  相似文献   

11.
一些地方房产登记机关向建设部反映,应当事人申请,不同的法院先后对同一房地产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在查封期间,进行轮候查封的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做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不能实现,便直接裁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甚至冻结或强行划转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财务帐户的办公经费或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影响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常登记业务的办理及房地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不同法院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要求不尽一致甚至冲突,造成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甚至通过民事判决要求其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勿庸置疑,司法权优于行政权,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协助义务执行,但是司法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错误行使司法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通过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建设部稿,进一步加深了对该类问题的认识,试图通过本文理清房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抛砖引玉,引起广大业界人士更加深入地研究。  相似文献   

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肩负市场主体的准入职能。市场经济转型期,做好市场主体的准人工作,意义重大。然而企业登记审查究竟履行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典当行因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越来越多。典当行所称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究竟是“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典当”,还是‘房地产既抵押又典当”,办理这种“房地产抵押典当”会有什么风险,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很了解。本文尝试从分析《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房...  相似文献   

15.
正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量急剧增加,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案件不断增加,登记机构多次作为被告而被诉诸法庭。特别是《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更大、更重,而且面临先行赔偿的经济风险。如何妥善应对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登记机关发生登记错误该承担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先行赔偿。虽然《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登记机关对此多有探讨,但实践中不同情况下如何实施先行赔偿问题仍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所谓房屋重复登记,即已经登记的房屋再次进行登记,从房屋登记实践来看,同一处房屋重复登记在同一主体名下是不大可能的,一般来说是指同一处房屋登记在不同主体名下。《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减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我们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应尽量避免重复登记。以下三点,有助于避免房屋重复登记。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20.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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