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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宏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3)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的属性并没有做出立法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阐述了矿业权的权利性质为财产权,《物权法》正式明确规定了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应当通过市场流转得以体现。有关矿业权的管理和流转在新旧法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者诸多不一致的规定,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立法亟待统一;对有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流转权益及商业资金风险投资项目矿权权益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保障矿业权人对矿业权的流转权益和投资权益,明确探矿权人的优先权;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转让审批程序应予以简化,便于矿业权流转和各方权益实现。对矿业权承包、抵押等流转方式应以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合法性,以保障矿业权流转按市场规律和需求导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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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交易制度初步建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实现了矿业权的市场配置,显化了矿业权的市场价值.矿业权市场完善建议:(1)尊重客观规律,严格实行分类出让,不搞"一刀切",科学设置出让条件,不把"价高"作为获取矿业权的主要因素或唯一因素;(2)矿业权招拍挂出让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3)完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程序与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好矿业权竞得人的利益和国家财产权益.(4)加强"交易平台"与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中介机构建设,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和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5)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夯实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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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生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8):14-16
目前矿业权市场中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对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市场建设和管理、实施和管理、矿山企业性质和规模要求、综合勘查和综合回收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应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同时要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相关条款,以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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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9)
以《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为依据,阐述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利用税费租理论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分配现状,并构建矿产资源定价模型和矿业权评估模型。针对矿产资源税、费、租名不符实,矿业权价款挤占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现实问题,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一是以"权利金"的名义,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二是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配套,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三是优化改进矿业权评估模型,促进级差矿租Ⅱ在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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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管理改革思路探析——以山西省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德栋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2):23-26,72
山西省煤层气、煤炭两类矿业权勘查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职能交叉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实施综合勘查开采政策难度较大;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和监管法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深化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管理改革建议:1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各级政府在煤层气煤炭管理中的职责分工;2以山西省为试点,创建煤层气二级管理体制;3建立"一证多主矿种"统一设置制度,推行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合一;4完善矿业权市场,建立煤层气公开竞争出让制度;5建立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在国土资源部备案巡察考评制度;6尽快建立煤层气、煤炭勘查开发管理协调机制;7尽快制定统一的煤层气与煤炭开发利用法规标准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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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业权管理自2007年出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之后,逐步由行政审批与市场出让的"双轨制"转为市场出让的"单轨制".至此,矿业权纳入市场化运作范畴,做为市场机制的要素资本参与产业化运作及资本运作,起到了产业循环发展的先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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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7)
我国现行的矿业权出让监管制度,是以控制性规制为主,激励性规制为辅。对继续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管提出建议:科学合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强化地质资料汇交与公开服务,切实保证矿业权出让中的信息公开;加强矿业权出让流程及审批登记规范化、精细化及标准化;利用矿业权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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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就矿业权本身而言,包含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结合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两大特点,可以考虑引入合同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矿业权管理。用合同的手段规范矿业权管理,不仅有利于繁荣勘查业,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而且还会为地勘单位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建立"统一、竞争、有序、开放"的矿业权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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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研究和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权衡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6,23(1):69-73
矿业权是用益物权,不是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权利.现行<矿产资源法>必须进行民法制度的完善,即用<合同法>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前的矿业权出让行为,以用益物权登记制度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必须区分对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出让行为和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生产活动行为权利的行政审批行为,分别颁发"采矿(探矿)权证"和"采矿(勘察)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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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6)
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制定并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践中,各地对政策规范的理解和执行上差异较大,导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差异较大,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改革进展缓慢。因此,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与统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技术框架,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的制定、配套监管与征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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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0年10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自7月1日起试行)。为何要制定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框架和内容如何?如何理解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2006年《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的有关政策精神?本刊特约两个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者,对这两个示范文本的总体内容和有关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加准确地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政策精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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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本文试从以下六个方面,结合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一般理论和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加以分析。合同目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因此,作为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应体现这一立法目的。从土地开发与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要求等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看,也体现了上述立法目的。土地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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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凤峻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2,15(3):4-7
本文集中对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实践问题 ,在政策层面进行了研究。对于矿业权出让的认识、出让的方式、收益的分配、底价的确定、闲置矿权的出让、非均衡出让、减轻税费负担、规范评估业务及如何实施监督等几个突出问题 ,进行了分析研究 ,也提出了政策建议和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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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油气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改革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文章梳理了我国油气矿业权管理方式和发展沿革,分析总结了油气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改革试点实践情况,指出油气矿业权试点改革证实了竞争性出让充分可行、打破了从业企业资格限制、助推了国有石油企业参与油气体制改革,但同时还存在经济和技术风险过高、过高的行业门槛限制非油企业参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和技术资料缺乏、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工作压力等问题。文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体系、合理化设置出让条件、推进多元合作模式、建立专业监管团队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