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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便是此趋势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完备仍有探讨的价值与余地。一、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商业秘密的各种权利,其侵犯的对象就是商业秘密。所以,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对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重要意义。各国立法及学说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纷繁芜杂。美国《经济间谍法》第183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各种形式与类型的财务、商务、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包括资料、计划、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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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认定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4个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为4种行为方式;其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应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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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一案,2004年12月7日下午,终于有了一个法律结果。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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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用刑事方法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对著作权实施刑法保护的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存有缺陷。本文着眼于探寻我国现行刑法制度不能有效保护著作权立法方面的原因,就如何加强和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提出对策,以期增强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侵犯著作权犯罪,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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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之分析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之后,分别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业秘密的权属、商业秘密法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法律责任、商业秘密程序立法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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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少经营违背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及商业道德,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参与商业竞争,因而,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工商业的发展,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商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是其一,以前,商业秘密的概念在我国比较混乱,有“技术秘密”,“专有技术”,“技术雇窍”等名称,直到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才首次将其作为基本的法律概念予以确认,1997年《刑法》(修订案)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至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升到刑法保护的层面,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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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相继采用了刑法保护手段,我国也设立了侵犯著作权罪,对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严惩。文章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情节是否严重、当事人和解对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有何影响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由于实践中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过于绝对的理解,应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各项因素,避免因机械地适用有关规定而导致刑罚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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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法律规定,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该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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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创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力度,这是我国开展对外合作的需要,也是进行自主创新,建设新型国家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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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然而日益严重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破坏汁算机信息系统罪做了相关规定,为惩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类犯罪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再加上立法技术落后、法制不完善等原因,使该类犯罪没能受到有效惩治.因此,加强该类犯罪基础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立法,以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计算机应用中非常紧迫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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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复制发行”是侵犯著作权罪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这也是实务中该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然而,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的定义仍有较大争议,特别是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复制发行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多变化,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不仅如此,由于该法律条文中“复制发行”间没有标点符号,故此前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间应是选择还是结合关系不甚明晰,理论上也存在多种观点。但此后最高院出台多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两者之间关系。但关于复制发行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众多司法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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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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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一般认为"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依据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由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目前理论界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可分为两大类即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为了解读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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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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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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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由严格的管制到逐渐搞活,一些个人和单位出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盈利等种种目的,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募集社会资金,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认定上容易混淆。本文从司法角度探讨了两罪在司法认定中的区别,以期能够达到更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