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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 ,在其“知假买假”后 ,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 ,于是 ,鸣冤叫屈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 ,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 ,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 ,社会议论纷纷 ,消费者很多不理解 ,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 ,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 ,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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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学界、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民众各有看法,近期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又把这个问题的热议推向了高潮.回顾 《消保法》 最早引入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对不良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震慑,也是对全体经营主体的教育和警告,更是对消费者维护权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考虑当下的现实以及知假买假维权带来的相当影响,对知假买假者可分为两类做不同情况处理:对独立知假买假打假人个体予以惩罚性赔偿救济,打假公司专职人员打假则不予支持,同时可采取一些维权奖励措施,淡化个体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促进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维权当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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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多倍赔偿制度,我国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中首次引入此制度。规定公布后,商界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质疑声随之而起。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规定,实务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知假买假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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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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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要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应该本着对知假买假者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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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维权行为终于有法律撑腰了。1月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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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现象自1995年出现至今已有近20年,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知假买假现象的争论已然成为了一个老话题。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现象的认定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使得该现象一再引起公众的关注,却一再得不到解决。本文从有关法律争议出发,综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立法宗旨、价值导向,并结合社会需求对该现象进行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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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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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宝龙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3):28-29
综观社会上存在的知假买假,包括下列一些人:第一类知假买假是一些专门经销假货的经营;第二类知假买假属于“精明”的消费。专门经销假货的知假买假经营,他们进货时会严格掌握,对假货的制假工艺要求高,要求假货质量好、要逼真。而知假买假的消费,他们去购买足以乱真的中意的假货,不仅心安理得且多少有些自鸣得意,以低价买来假名牌,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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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4)
2016年对于打假人士可谓是风波不断的一年,先是3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性通知)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因有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后,6月份国务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虽然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意见性通知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仅仅为意见稿,如今并未上升为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打假人士来说,这些反对意见的呼声将会影响未来法律对知假买假能否获赔的判断。笔者通过搜集2016年全国各省发布的关于知假买假的案例,结合相关理论来探究知假买假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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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6月,江苏连云港市某酒店因出售冒牌名酒洋河大曲,被当地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查禁,并在当地一家报纸上予以公告。一时,这家酒店生意惨淡。酒店老板许某百般无奈下,灵机一动在报纸和店堂告示中称:"本酒店郑重向客户承诺,坚决不售假酒,从即日起,无论谁在本酒店发现或喝到一瓶假酒,即向客户致歉并赔偿十倍于假酒的现金。" 一个星期之后,该市某商贸公司经理蒋某在酒店宴请外地客户,饮用酒店出售的高档洋河酒。几杯过后,有人觉得口感与正宗洋河酒截然不同,于是便向酒店提出质询。经过交涉,酒店经理许某承认可能是别的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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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一顾客因“假一”起诉商场“赔十”的纠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商场赔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2002年2月23日,郑州市民刘政军在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针织商场花760元购买了两件奔鹿牌牦牛绒衫。买牦牛绒衫时,商场承诺:牦牛绒衫的牦牛绒含量为50%,如果质量不实,“假一赔十”。绒衫买回家的第二天,刘政军拿着其中一件到河南省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是,绒衫的牦牛绒含量为20.5%,与衣服上标牌所示含量相差近30%。刘政军遂将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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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浜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8)
“买假先赔”指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商品后,工商局先行赔偿,然后再向被控诉方索赔.笔者认为,此项举措造成的法律误区不容忽视:一、超越了工商部门法定的职责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能,其赔偿责任由《国家赔偿法》统一规定: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才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买假先赔”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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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2,(1):57-57
2001年7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消费者孙某向省消协投诉中心投诉。孙某称,3月2日,省城一家报纸登的医疗广千称:某中医药研究所成功地研制出一套采用了纯中药具有领先水平的新一代治疗以及病良药“健心丹”,号称10天可见效,3个疗程可达治疗目的。她看了后很高兴,心想十余年的心肌炎,心房纤颤病可有治了,便专程来到济南购药,第一次她花了1041元买一个疗程的13盒“健心丹”,回家服后不见任何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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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是当前我国实施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的一大亮点。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商务部、财政部于今年4月份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以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