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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6)
<正> 编辑同志:马某是个生意人,他在1998年2月因进货缺少资金向我借款4万元,未约还款期限。后来,我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一直不还。听人说,借款超过两年便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请问,该借条还有效吗?凭该借条起诉还能胜诉吗?读者:方浩方浩同志:你的问题涉及的是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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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7,(7)
<正>索要借款不可超过诉讼时效几年前,家住奉化的花甲老汉李师傅因其昔日徒弟马某筹办婚事。出借1万元,约定2004年6月前归还。借款期满,李师傅见马某妻子失业,家里又添了孩子,生活困难,没好意思开口索要。2006年10月,李师傅妻子患病住院,家庭开支紧张,于是想到马某那笔借款。李师傅上门所要时,遭马某妻子拒绝。李师傅向法院起诉,庭审中,马某的妻子作为马某代理人,辩解李师傅之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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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诉称:2005年8月,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为方便今后还款,原告在借款的同时交给被告两张已签章但未填写任何内容的空白支票。以便原告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被告自行填写相关内容并向银行提示付款。至2006年5月,原告已还款人民币30万元,尚欠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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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1)
<正> 编辑同志:我与陈某、王某三人一起出资50万元于1998年8月成立了 A 有限公司,推选王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10月,王某私人向徐某借款10万元,约期1年,月息1.2分,并利用自己保管公章之便,未经我和陈莱两股东同意,在借条上加盖了本公司公章作为担保人。到期后,王某未还款,现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我公司还款。请问,A 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吗? 沈先生沈先生: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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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12)
<正> 编辑同志:去年我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今年5月。在此期间,李某从我处进货价值2万元,未如期归还。今年3月李某通知我,他已将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王某。后王某即向我催债;我提出,在我还钱的同时,应将李某欠我的2万元货款予以扣除。王某以李某转让的是5万元为由不愿扣减。王某扬言,若再不给钱,他就到法院告我。请问,我是否有权在向王某还钱的同时将李某欠我的货款扣除?读者蓝玉蓝玉同志:对于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是否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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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4)
<正> 2001年11月29日,借款人王某与保证人刘某等五人与昌邑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02年5月29日,由刘某等五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份额。后借款人王某因病死亡,生前仅向信用社付利息至2001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款,其余四担保人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偿还了借款本金24000元及同期利息1400元,而刘某却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提出少量偿付。信用社在向刘某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起诉了刘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依法保护。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已亡借款人王某未清偿的部分借款本息应予以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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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和肖某是邻居,两人向来关系较好,她俩平时有什么困难,都能互相帮助,可如今因一场借款的争议,昔日的朋友对薄公堂,关系彻底弄僵了。借出1万元已还95001996年2月1日,肖某向罗某借了1万元写了一张借条给罗某。因她俩关系较好,写借条和交款时,没有请第三人到场。从1996年3月开始肖某每月付250元给罗某。肖某每次付款时也没有向罗某索要收据。到1999年3月底,肖某共向罗某支付了9500元。1999年4月的一天,肖某对罗某说:“我再付500元给你,你的1万元就还清了,到时把借条还给我。”罗某心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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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7年6月19日,我借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上三个月的利息在下三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此后,虽经我多次催讨,顾某本金与利息一分钱都未付给我。因此,我想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属于利滚利,法院是不会支持我的请求的。我想弄明白的是,我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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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3)
<正> 1999年7月,山东某旅行社下属法人企业——旅行服务中心与居民刘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服务中心因急需周转资金,向刘某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1999年7月4日至2000年1月3日,利息为20%。并出具收据,写明"今收到刘某现金叁万陆千元整"。借款到期后,服务中心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刘某将服务中心、旅行社一同推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刘某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不超出4倍为限。双方约定的利息20%未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因此应受法律的保护。服务中心在借款期满后未按约支付借款本息。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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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广州某药材经营部(简称甲公司)向广州市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3个月;由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简称乙公司)提供信誉担保。1995年11月30日该借款到期,又办理延期一个月还款的展期手续,借款双方并签有延期还款协议,乙公司同意继续按贷款合同条款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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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0年10月,我的朋友开饭馆资金不够,向我借款5万元。到期后我找朋友要钱,可朋友讲,他的饭馆经营不好,无法按时还钱,请求我宽限一段时间。今年3月份,我再次找到朋友让他还钱,他还是说没有钱,并说他爱人那里有钱,让我找他爱人。于是我就去找他爱人,他爱人说:“我们婚前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的钱不能替他还帐。”请问,我朋友欠我的钱他爱人应还吗?江西赵铁铁读者:首先,你要弄清你朋友在婚后借的这笔钱是他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需要而借的债务应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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