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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一)企业基本情况被检查企业(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并于2007年2月办理国税登记证,同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电力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五金交电、电力器材销售。(二)税收检查分析该企业销售五金交电及电力器材属于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门面租金及校表费属于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线路维护费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但该企业一直是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另一个大项目安装并销售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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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实际工作中,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由于涉及建筑业劳务,核算较为复杂,本文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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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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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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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为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时发现,部分生产企业由于对今年混合销售流转税政策的变化不了解,对销售自产并负责安装的机器设备仍一并缴纳了增值税。其结果是多缴了冤枉税,还存在涉税风险。因为在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政策规定有了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