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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增值税办法,木材加工企业纳税的计算和税负都有了新的变化,笔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木材加工企业(含人造板企业)的实际对增值税的计算做简单介绍,愿和同行们一块讨论。一、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入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及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原料主要是原木,而原木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征收农业特产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为了合理解决原木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交纳增值税额,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凡属购入规定的农业初级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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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的买价以10%的扣除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对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其公式为: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10%)×10%犤例犦某企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批准,使用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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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发票后,不少用户以林场购买木材索要增值税发票,可林场生产的木材为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举例分析木材是要增值税发票还是要普通发票合算。例:茶林场销售木材(坑木),售价为25O元/m’,某日某煤矿购坑木4m’,价款为I000元。分析:一、林场销售木材为免税农产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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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产品加工企业自1986年7月1日起,由原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1993年7月1日起,由原采用“实耗扣税法”改为“购进扣税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法规。与此同时,财政部制定了相应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文依照新税制和会计处理规定,根据林产品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情况,谈谈新税制在会计上的基本操作方法,供参考,并请指正。一、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新税制运转实践要求,凡经税务机关认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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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一般纳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企业购买的农产品,按税法规定准予按照买价(或收购金额)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购买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买价(或收购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产品的成本,扣除的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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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0%提高到13%。此项特殊政策解决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但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及抵扣的具体操作上存在许多不足和模糊认识。为此,有必要明确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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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的会计核算是南方集体林区森。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后,应交税金的种类很多,各种税金的核算方法也不一样,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也不—一对应,南方集体林区森工企业税制改革后,基本上执行的增值税一般的纳税企业,现将在1994年执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帐务处理情况如下:根据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的原则,南方集体林区森工企业在收购集体林区林农的木竹等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产品销售收入中都不含增值税的税金。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帐务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森工企业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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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那么,这次改革对于传统的粮食企业来讲,究竟会有什么影响呢?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指对企业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按照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扣除时间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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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生产、销售原木的森工企业,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同时为缓解国有森工企业的经济危困,规定在“八五”期间,对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前随着“八五”期间的结束,我们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购环节问题;二是税率问题;三是税基问题。1.原木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原木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存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问题。国家对森工企业原木农业特产税现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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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1)结构不尽合理。首先表现在产业结构上,木材经营、林产品加工和其它企业分别占全市国有森工企业总数的50%、28%和22%。木材经营企业主要从事采伐、购销、转运业务,基本上属于经营原材料和粗加工产品的流通企业;林产加工企业普遍规模小、档次低、效益差,大多只能出售初级加工产品和半成品。其次是产品结构不合理,几十年来主要经营产品还是原木、原竹;人造板产品也只有洪江竹胶板、会同竹地板、怀化中密度纤维板初具规模,林化产品仅仅是松香唱独角戏,其它产品基本上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①宏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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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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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自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额,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实行10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已首先在东北地区启动。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对企业降低税负、提升业绩、改善现金流量,进而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带来重大“利好”。本文从会计学的角度,简要分析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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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原木目标售价=(单位目标利润十单位固定成本十单位变动成本)(税率十两金征收率)制改革后,对测算原木目标售价带来两个难题:一是,从价定率征收的育林费和维简费(本文简称“两金”)是价税分离后的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而经测算出来的目标售价是价税合计的销售收入;二是,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销项税额,而应交增值税则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且进项销项的计税基数与税率又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新税制下的原木目标售价测算入手,探讨税制改革后,本量利方法在森工企业的应用,不妥处请指教。一、用售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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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七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之一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但是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这两个规定在捐赠货物时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了矛盾,使企业在执行时无所适从。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财务、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