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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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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问题某市A公司于2014年6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00亩,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于2014年9月前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9月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A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前期开发200亩土地,并于2015年4月完成施工。后因资金链断裂,剩余600亩仅打入  相似文献   

2.
<正>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该条款在实践中一直被作为土地拍卖竞买人人数下限规定的依据。然而,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  相似文献   

3.
正A市因不同原因出现了两块闲置用地,其具体情况如下:例1:A市出让一宗面积为27.49亩的土地,容积率为1.0~1.5。2012年6月15日甲公司以挂牌方式竞得该地块,并依约缴清出让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应于2013年9月14日之前交地,但因拆迁等问题,2017年5月12日才办理交地手续。例2:A市出让一宗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土地,容  相似文献   

4.
<正>问题甲公司为国企,对一宗国有划拨用地拥有使用权。2016年1月,未经政府批准甲公司擅自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将这宗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设备转让给乙。2月,经政府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收回甲公司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4月,丙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与该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登记机构经审查为丙办理了国有  相似文献   

5.
<正>问题某市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市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以其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因甲公司未及时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在公开拍卖后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该块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在核实  相似文献   

6.
正问题某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之后,由于政府原因一直闲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现在开发商拟利用该土地向银行抵押融资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请问登记机关能否办理?解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的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和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并规定了  相似文献   

7.
现阶段通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是2008年7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的,它是在200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对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协议内容、操作程序,维护双方的权利都起到了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8.
<正>问题甲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为住宅。随后,甲公司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公司请求将该宗土地的用途转变为商住。对此,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解答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能否办理用途变更,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一、法律并未禁止抵押土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相似文献   

9.
一月大事(2008年5月16日~6月15日) 5月3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向各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杈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  相似文献   

10.
<正>经营性用地闲置分两种情况,一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用地。截至2016年底,江苏省常熟市经营性用地涉及闲置土地面积1902亩,占总供地面积的12.5%;经营性用地闲置的主体是使用权人和地方政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涉及闲置土地826  相似文献   

11.
正A公司的子公司B于2018年4月在C市竞得一宗地块,C市自然资源局与B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动工建设日期为2018年6月。但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该地块至今未能动工开发。C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地块已超过约定动工时间2年以上,且仍未能开发建设,应当属于闲置土地。B公司则认为,该地块为A公司在C市某个在建产业园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整体投资额占总投资  相似文献   

12.
公民A向B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某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省自然资源厅答复,其所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其到该宗国有建设用地所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A对此答复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部门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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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长沙市被列为全国28个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试点地区之一,按照要求,试点地区要力争在2018年底,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的土地二级市场,以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再交易,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笔者通过阐述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现状,  相似文献   

14.
甲市自然资源局与A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A公司出让150亩建设用地.合同签订时,在涉及的150亩出让土地中,120亩土地已经在土地出让前办理了农转用手续,其余部分土地用途仍为农用地.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随后,甲市自然资源局以该合同项下部分土地用途为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为由,作出...  相似文献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社会上争议已久,认识不一,以致影响到地方的司法和行政实践。本文依据不同层级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政策规定,分析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16.
研究目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争议进行分析认定。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社会实证和法律规范分析。研究结果:从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民事和行政法的基本法理4个方面分析,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民事合同。研究结论:基于出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应当完善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土地善治,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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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闲置土地的责任认定闲置土地的政府责任认定闲置土地的政府责任认定工作应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上级部门,负责提供完备的土地审批信息和批后土地使用情况的相关基础信息。因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土地闲置的,其责任应认定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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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东省几年来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较为严重的现象,广东省政府近日发出了《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界定了闲置土地的范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工程完成后,终止建设满一年的;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相似文献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集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为一体,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是宁夏唯一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平台,既是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省一级试点,也是矿业权网上交易试点。其改变了宁夏土  相似文献   

20.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08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版示范文本契合物权法要求,立足市场原则,维护双方权益,故备受瞩目。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既有收获,同时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也有一些疑问。2008文本第31条约定: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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