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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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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范围较窄、时间较短,各方面的认识不统一、举措不配套,政策落地与实施绩效存在偏差,许多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急需深入研究。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该科学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高度重视"三权分置"改革的协同推进,系统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优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现路径,重点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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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内卷化的重要途径。系统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在逻辑、实现路径对于相关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现实意义。[方法]文章运用CiteSpace软件对2010—2020年中国知网收录的“宅基地“三权分置””主题的论文作者、研究机构、关键词以及关键词聚类进行可视化分析,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领域的前沿热点。[结果]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热点聚焦于“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增量权能”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结论]梳理现有宅基地“三权分置”矛盾困境与实现路径,重点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挖掘宅基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改革地区经验总结、对乡村振兴战略动态作用机理是下一步研究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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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鹤  王佳 《山西农经》2023,(12):148-150
在我国农村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宅基地管理经历了多次制度改革,管理中遗留的问题也比较多。在我国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推进中,农村宅基地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三权分置”是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通过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推进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合理化,对于提升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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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是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线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革新了宅基地的利用方式和利用效率,同时再造了乡村主体。所有权的具体明晰凝聚了村民的主体意识,资格权的期权逻辑重塑了乡村的内源主体,使用权的限制放松吸引来村庄的外源精英。乡村主体再造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与村庄治理的中介,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作用力向村庄治理传递,新主体从关系嵌入、要素嵌入、权力嵌入三个维度参与村庄治理。基于其作用机制,探索出“搭建多元主体治理框架、推进治理工具契约化、推进治理知识现代化、谨防‘资本—权力’共谋博弈”的四条村庄治理现代化提升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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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宅基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已是定论。而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其权能有哪些?在派生出使用权后如何保障和获得收益?其中"三权"的权利主体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并形成法律与政策。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权能的界定宅基地所有权。《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改革要探索的是所有权如何在"分置"过程中在管理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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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制路径中,宅基地资格权是由集体成员权衍生的独立权利类型。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承接,更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市场化"变化的深度与广度传达来自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性规制,反过来,也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变迁传递来自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探索的有益经验。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为"农村居住户",它是集体成员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组成,并对农村宅基地形成稳定的居住利益依赖的集合体。为实现制度功能,宅基地资格权在法律上的权能应包含宅基地分配权、管理权、收益权与救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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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深刻理解"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正确诠释"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加快探索"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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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引人瞩目的一个亮点,是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新政策思路。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此前,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已释放出这一重大政策创新信号,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此次由中央文件正式推出,更令各方再度聚焦。的确,宅基地"三权分置"对于农村土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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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表达与法律构建。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分析、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后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新变革,政策层面与法律层面含义的不同彰显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立统一;法律含义和法律结构依赖于分置模式的选择,总体上形成"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利用权"的权利架构。研究结论:"三权分置"的关键是宅基地利用权的法律构建,焦点是资格权的法律翻译,需要在法律上设计出既满足法律形式理性之要求,又契合当下中国之实质理性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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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更好地发挥其财产功能,是一项关系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虽然宗旨和目标是明确的,但具体的路径还需要审慎思考。这首先是因为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错综复杂,并非单靠放就能产生效果,在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有所管控。其次是因为这个问题还涉及土地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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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在厘清"三权分置"改革逻辑起点基础上,稳慎探寻其实现路径。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无偿分配、长期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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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文件规划土地三权分置路线图,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为内核的新型农地制度呼之欲出。作为农业大市,连云港市正加快集体土地三权分置进程,迎接农村经济发展又一个春天。条件分析土地总量较大提供了基础条件。据统计,连云港市现有土地总面积1142.29万亩,农用地773.51万亩,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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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三权分置"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能边界、内涵及相互关系,也要从实践中探索各项权能的实现机制。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所有权主体虚置和处分权缺失、资格权界定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等权能困境。落实所有权需要实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和所有权主体法律化,还权赋能、给予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处分权;稳定资格权需要严格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应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单个"农民集体"和多个"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租赁和入股,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自住或营商,探索闲置宅基地直接入市的实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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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虽然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有待解决与突破。在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优化建议,包括从宅基地盘活再利用、产业多元化发展等视角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从探索宅基地多重置换模式、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体系等方面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从适当放宽宅基地流转主体范围、健全宅基地市场交易机制等角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生活、生态、生产“三生”融合发展,谱写乡村振兴优美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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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后,中央再次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18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认为,这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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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陷入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宅基地改革之所以争议很大,不外乎有人担心农民把宅基地卖掉,会失去安身立命之本,或者大量城市资本到农村抢购囤积宅基地甚至乱占耕地。其实,只要把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好,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国家其实已经提出了宅基地改革的负面清单,那就是严守三条底线,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其实还可以制定更多的底线防控风险:第一,进城农民要完善社保。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方面可以让农民每年获得流转收益,另外也让那些不需要宅基地的农民获得宅基地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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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存量宅基地来释放宅基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宅基地有序流转,以此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闲置宅基地现象凸出、隐形流转层出不穷、宅基地退出难度较大等。在三权分置背景下,要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并通过设立专项金或者建立廉租房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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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解释与法理演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分析农村宅基地承载的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揭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机理,并从物权的角度演绎其法理逻辑。研究方法: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和法学的法理演绎。研究结果:通过重构使用权的权利束,分离保障权能和财产权能,实现资格权承载保障功能,使用权承载财产功能,从而更有效地统筹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所有权是自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整的权能。资格权是用益物权下的人役权,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设立,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保障权利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下的地上权,具有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可以独立对抗所有权和资格权,但其上设有资格权负担,具有定期给付土地产出物的义务。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符合土地权利束组合和转移的经济学原理,也符合大陆法物权生成的法理,是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好方法,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普适可用之后,应及时上升为法律,为定分止争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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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在该流转中是一种由《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分化出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其应当是有偿、有期限的,类似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文章以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实践为基础,明确“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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