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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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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物价》2007,(4):40-40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和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四川物价》2009,(2):42-42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四川物价》2009,(5):36-36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四川物价》2008,(1):42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2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四川物价》2006,(3):45-46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件精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现就全省物价系统作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四川物价》2008,(10):42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2006年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44号)精神,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公办学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四川物价》2008,(3):37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执行至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发布之日。  相似文献   

8.
《四川物价》2008,(8):45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在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要加强对发电用煤价格的监管,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最高限价措施,对违反最高限价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相似文献   

9.
《四川物价》2006,(3):43-44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印发各地。望遵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全力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请各地将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方案,在3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相似文献   

10.
《四川物价》2006,(10):41-44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四川物价》2007,(11):45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最近发来《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16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降低了50%的收费标准。现将此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四川物价》2006,(3):46-46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四川物价》2009,(4):42-4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格考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四川物价》2006,(7):43-43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四川物价》2006,(8):40-42
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结合《四川省“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方案》和本地实际,循序渐进地把“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开展起来。  相似文献   

16.
《四川物价》2007,(5):41-41
省旅游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四川物价》2007,(4):33-39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做好2007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求,我们对2006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四川物价》2008,(4):37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磷酸二铵最终零售价格按到站价顺加7%以内的综合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制定。  相似文献   

19.
《四川物价》2007,(2):44-44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四川物价》2009,(1):38-40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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