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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相似文献   

2.
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3.
<正>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为其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在房地产  相似文献   

4.
在阐述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关注的基础上,分析企业资质及所开发对象、土地增值税扣减项目、房产定价对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影响,可以合理调节房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形成房地产企业避税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征管政策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征收成本大、力度小、见效甚微。许多开发商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跨度长、环节多、成本计算复杂的特点,想方设法地钻政策漏洞.同时由于税制设置复杂、计算繁琐,给土地增值税清算带来难以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参阅相关资料并结合工作实践,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解析。  相似文献   

6.
武清荣 《河北企业》2012,(10):32-32
<正>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反映,而是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反映,除非该土地使用权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此两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非本文论述的内容。一、三通一平等的账务处理三通指的是通水、通电和通路,一平指的是平整场地,可以进行施工。现阶段,一般企业非公益用途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拍、挂"的方式从一级市场取得,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  相似文献   

7.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许多不够明确或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仅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问题进行探讨,谨供商榷。  相似文献   

8.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销售房地产时,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等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并结算成本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杂以及与房地产市场高度相关等因素,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及时,以预征代替清算现象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9.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会面临不小的资金压力,这些公司在进行筹资的时候,要关注其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例:甲公司由A公司和B公司两个法人股东于2008年1月1日投资设立,注册资本3 000万元,投资比例A公司占90%,B公司占10%。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均为50%,其余部分在一年内缴足。  相似文献   

10.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原则及部分销售房产项目的清算(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原则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是现行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税种之一,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例计算的增值率不同,分别适用分30%、40%、50%和60%四个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财务与会计》2016年第10期刊登的文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巧用"低税率"节税思路》中降低土地增值税思路为例,通过该文提到的增加"投资"、"合并"、"销售"三个环节,利用现行有效政策逐个对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通过增加流转环节来降低税负的筹划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2.
一、利用普通住宅享受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允  相似文献   

13.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清算范围及清算主体(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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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在实施全国性“减税降费”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始终面临不小的财政压力。除完善地方税体系、探索新的主体税种,如何提高现有税种的征管效能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首先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本文以福建省漳州开发区为例,以土地增值税这一重要的地方性税种作为切入口,分析该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原来的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为清算缴纳方式,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务将被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要节约土地增值税,必须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而适用税率取决于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所以只有控制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才能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相似文献   

18.
所谓土地增值税政策,指的是在转让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一些附着物的使用权、产权并获得了一定增值性收入时,对获得增值性收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征税的政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按照现行规定有两种形式:预征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也被称为"房价杀手",全面清算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向着趋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方向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相似文献   

19.
关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未直接予以规定,在实务中,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只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没有提及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因而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不得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7,(7):I0008-I00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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