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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扩大至8个启运地港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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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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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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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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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3,(7):42-42
20 0 2年 12月 5日 国税发 [2 0 0 2 ]15 2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 ,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 [2 0 0 2 ]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 0 0 2 ]11号 )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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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国内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上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上述文件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申报管理等内容都做了调整,其中申报管理有三个环节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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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对此新规,企业该如何理解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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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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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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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后,如果不转出退税,实质就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抵税了,也就是“免抵退税额”抵顶了销项税额,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会计制度、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教材)均未规定要有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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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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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同时,上述两个文件对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适用范围、申报时限、退税计算等相关内容做了部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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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三种形式,即出口退税并免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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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方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注意的事项作一下简单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