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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个人投资现象越来越普遍,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也日渐增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对股权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但仍然存在节税空间,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降低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成为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收个税,所以本文仅从个人(含独资和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角度阐述个税的筹划。本文首先阐述了股权转让设计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谈了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筹划的一些个人见解并对目前国内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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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陈某均系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梁某持有50.51%的股权,陈某持有8.744%的股权。2006年12月,梁某与陈桌签订《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合同》,陈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梁某,转让价格为25万。梁某另外承担税金3万元。同月,梁某付清了全部款项。其后,梁某要求陈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陈某此时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要求撤销《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合同》。梁某不同意,故以陈某与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陈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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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股权转让就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该文从税收角度出发去探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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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案例提出的问题
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自然人甲和乙,其中甲占60%,乙占40%,2008年2月1日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次日乙又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股权的60%转让给丙.2008年2月5日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由甲和乙直接变更为乙和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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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2006年12月11,水井坊第一大股东全兴集团的控股股东成都盈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帝亚吉欧高地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其所持全兴集团43%的股权转让给帝亚吉欧。转让后,按照全兴集团持有水井坊38.71%股份计算。帝亚吉欧将间接控制水井坊16.64%股份.持股比例仅次于全兴集团,成为水井坊的第二大股东。在股权转让经有关商务部门批准后,水井坊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该协议的签署,被业界解读为“外资在中国唯一没有涉足的最后一个产业——白酒行业的突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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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可以取得较好的税收筹划效果,属于合法避税;但是规避转让房地产限制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隐匿股权转让收入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当事人均要承担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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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又称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不单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我国立法对此规制不健全,故有必要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问题加强研究并尽快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