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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是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是现实的需要。它实现了股东利益的平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设计,但制度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一定的缺陷性,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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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出台的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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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是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是现实的需要.它实现了股东利益的平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设计,但制度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一定的缺陷性,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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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是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利与利益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制度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言,我国法律给予股东的是很不完整的权利,而且,这些有限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现;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则完全是空白。文章从股东权入手,探讨公司股东诉讼的现实基础,评析我国现有股东诉讼之法律规定,完善股东直接诉讼,构建派生诉讼,试对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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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起诉股东资格首先,为防止股东为股票投机进行诉讼,在持股时间方面应有一定的限制。还可规定违法或不适当行为发生时,即拥有股份的股东欲维持其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必须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后始终拥有该公司股份,以此防止滥讼。其次,关于持股数量,为防止滥诉的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确立不宜采用美国、日本的立法,单股股东不应包含在内。建议规定原告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低于20万元。二、关于诉讼的客体范围笔者以为,我国立法应当借鉴美国的立法例,不局限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具体地说,诉讼对象包括公司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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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3):64-68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但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方面应当通过赋予胜诉股东某些特定直接受偿权,强化激励机制,鼓励中小股东积极维护公司及其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健全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前置程序和恶意诉讼赔偿等措施,防止权利被滥用,减少滥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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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程序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股东寻求对内救济和对外救济的连接点。构建科笔合理的前置程序,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促进公司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有助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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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导致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出现制度性缺陷。要想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借助于作为外部治理结构核心的股东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必须有一套成熟的股东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