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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建文 《时代经贸》2010,(2):151-151,150
重整程序是帮助企业法人事业更新的手段,为世界的潮流,而重整程序是否能有意义的开始,关乎债务人的财产及其经营结构是否有重建的可能。关于此,债务人的财产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即法院宣告受理重整申请前),应有积极防止其逸散的必要,所以法院基于此目的可为一定的保全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和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保全处分制度均无相关的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债务清理法》草案(下称《草案》),对于保全处分制度则有相对完整的规范。因此,笔者希望藉由比较研究《草案》的保全处分制度,分析我国有无引进保全处分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张建文 《时代经贸》2010,(2):24-24,23
重整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出台时所新增的规定。在重整程序当中,管理人的角色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时,同时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下称《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足以说明最高法院对于管理人指定的高度关注。然而,目前最高法院对于指定重整管理人的规范上仍未尽完善,因此,本文藉由两岸指定(选任)重整管理人的比较,寻求完善我国指定重整管理人的规范,以期作为将来司法解释修正时的参考。首应说明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重整管理人以“选任”的方式,而非“指定”;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目前在修法的阶段,新破产法的修正草案已定名为《债务清理法》草案(下称《草案》),目前《草案》大部分的内容以达成各方的共识,而处于成熟的阶段。《草案》出台前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法人重整程序仍规定于《公司法》中,惟《草案》对于重整程序已新增诸多前沿性的规定,所以在法学研究上,比较《公司法》旧的重整规定并无太大的实益,所以本文拟仅将《草案》选任重整管理人的规范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合先叙明。  相似文献   

3.
破产重整制度是使债务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重要渠道,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一直是破产法探索中的重中之重。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重新确立了企业破产的重整制度,重点强化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与利益保护,但由于法律内容规定的原则性及概括性较强,操作程序较为繁杂,使得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层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立足于破产法理论,通过对当前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究,提出相关的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破产法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4.
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减少因破产清算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因此,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债权将遭受重大限制而无法正常行使,以此来维护企业的财产作为其复兴的物质基础.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都对担保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力图在保障重整制度发挥预期作用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我国破产法也明确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却未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正>国内首部有关破产重整的专业期刊《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一卷)》,由著名的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等主编。国内破产法的权威网站——中国破产法网对该刊物的出版开辟专栏进行报道与讨论。该书着眼于中国破产重整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目的在于引进世界最前沿和最成熟的重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未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似文献   

7.
为了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我国在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的破产事宜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到,在第一、三条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在第二章第七、八条中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自1986年12月2日公布,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从6年的企业破产处理实践看,《破产法》在建立企业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处理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破产法》的制定受当时客观条件的影响和人们对《破产法》认识水平的局限,制定的《破产法》无论在整体  相似文献   

9.
《经济师》2016,(1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专章对破产重整的主体、程序、重整计划制定、批准及执行与监督作了规定。虽然在破产重整程序的全过程中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概括而不易操作。文章具体指出了破产重整程序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对策,其目的在于缩短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以期推动中国破产法的良性成长与发展,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成功转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肖辉 《经济论坛》2004,(23):115-116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11.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该制度源于古罗马后期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的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的最早表述。我国近代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和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过规定。但完整的制度化的立法却到20世纪末才出现。  相似文献   

12.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相似文献   

13.
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境外主要国家的破产原因立法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自2007年6月1日起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正式实施。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破产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新破产法设置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等12章,计136条。不难看出,作为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破产法的主体内容中除了附则外,其他章节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  相似文献   

15.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代住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其行使涉及的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依据,必然影响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部分实现或部分撤销的问题,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债权保全的性质以及债权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诉请范围应以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范围为依据。  相似文献   

16.
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瑞芬 《经济师》2000,(7):126-127
1988年11月正式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后,我国开始出现了合法的破产企业。1994年初,国家选择若干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的试点,将“破产”列为试点的首要内容,此后破产企业便迅速增加。《企业破产法》虽然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操作规则,也为保护债权力、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但它是计划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远远不适应今日的需要。一、存在的问题目前企业破产往往是“破并结合”,企业没有宣告破产之前就得由政府指定一兼并或收购主体,各级法院更是把这一…  相似文献   

17.
杨华  汪兴隆 《经济管理》2006,(22):67-73
我国正在审议中的新破产法中的一个突破就是借鉴美国破产法的规定采取了债务人主导的破产重整方式。已有的经济学研究表明,法律环境与金融结构是密切相关的,在一个博弈模型中,本文认为,由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决定的信息结构与英美发达国家的资本主导型金融结构决定的信息结构是不同的,因而最优破产机制的设计应该要考虑到金融结构的差异.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宜采取单一债权人机制,而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宜采取随机双元机制。  相似文献   

18.
李钰  王书江 《经济论坛》1997,(13):39-40
一、债务重整在负债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就要维持与债务人良好的经济关系,往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债务入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做出某些让步以使债务人走出困境,渡过难关,这类交易称为“债务重整”。债权人所做的让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降低负债金额或修改负债条件。一般来说,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原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对债务人来说,是一项利得(收益),而对债权人来讲,则意味着一项损失,二者的金额等于重整前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整后未来现金流量的差额。对于修改负债条…  相似文献   

19.
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亮点,新<破产法>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当重整计划的表决陷入僵局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顾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本文意在比较各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适用原则,建议确立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并建立系统的判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中国《合同法》第73条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填补了中国法律的漏洞。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一定局限性,未能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立法论上,我们需要顺应国际潮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代位权客体及代位权行使方式,并就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的权利作一定限制,以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能体现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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