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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双重有限合伙及国企对GP不控股可作为解决之道近年来,国有企业纷纷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的募集和投资活动中。度过了早年多采用公司制的"摇篮期",PE基金目前一般会以有限合伙制作为组织形式;该形式的一个重要效用是通过明确区分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权责范围,防范PE基金运作过程中潜在的道德风险。而早在PE基金热潮全面掀起之前,《合伙企业法》便在其第3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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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文章就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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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与产业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对产业是有选择性的。对于非竞争性产业中的薄弱领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的增量转移和存量转让予以加强,所创办的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对于竞争性产业,国有企业要全部退出(即国有独资形式要全部退出),国有资本可以在一些产业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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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投资基金,它的主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投资方向是针对快速增长的新兴行业,投资形式采用权益性投资。其组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有限合伙制。这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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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颁布后,理论界对合伙财产性质的界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共有三种主张。 1.出资与积累两立说。认为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依当事人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归合伙人共有,但同时承认特殊标的物的合伙财产可以归个人所有。 2.统一共有说。认为合伙财产同各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是划分开的,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的出资与积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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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推进,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立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已成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国有控股公司对于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经营,对于企业是所有代表,国有控股公司是“政企分开”的切入点,“政资分开”的具体实现形式。作为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国有控股公司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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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亨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合伙人出资、盈余分配及债务分担是构成合伙企业的重要内容。本文就这二个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提供出资,是建立合伙集合体的首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公民依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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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具有非常适合创业投资基金运营的治理机制,它将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相结合,将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与有限合伙人的货币资本相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较好地平衡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大力推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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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要素是合伙企业诸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如何解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中的“其他组织”是一个难题。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自然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自然人缺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必导致当然退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属于《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范畴,所以公务员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人。一人可以同时成为数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要受到诸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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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设立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1.企业形态的选择 按照传统的所有制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民营企业可以涵盖上述诸种类型,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可以成为民营企业.但是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公司、合伙、独资都是为每一民营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而确定选择的.目前我国法律仅承认上述三种形态,而俗称"保底分成"、"隐名投资"的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等法律形态尚不承认.就三种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而言,每一个民营企业家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不相同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愿望,因而选择企业法律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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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暂行办法》对国有参股企业出资和公司治理明确了更高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发广泛关注。重要意义近年来,国有企业以参股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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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特征 合伙企业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起源,也是企业发展的摇篮.现代许多著名的企业,如IBM、MICROSOFT等均由合伙企业发展而来。合伙企业也是我国法定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此种形式为无限合伙企业。我国目前只存在无限合伙.而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以及法人合伙性质的合伙企业目前还不能被法律所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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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是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制度安排。文章根据公司治理理论,针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特征及其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股权多元化发展趋势及其整体上市的途径,为增强国有独资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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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授资主体多元化是重要标志。为此,我国前不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建少量国有独资公司外,一般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建立。这对于原有独资国有企业组建公司而言,就面临着如何分割所有权、分散投资主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