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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
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地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资金监管手续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协议、裁决所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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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了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行为,将房屋拆迁进行了全新的定位和系统完善,清晰界定了商业拆迁与政府征收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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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同时旧条例废止。标志着我国房屋征收拆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意味着城市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处置工作,进入从“拆迁”到“征收”的转型过渡期,以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新的房屋搬迁运作机制正在形成,因商业开发而产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将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新旧体制机制衔接碰撞,群众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对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刚性需求,使得这一时期成为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涌现、矛盾激发的凸显期。如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实现依法和谐征收,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个急需破解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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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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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我们及时制定了贯彻意见,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确保了天津市房屋拆迁依法进行。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采取了六个程序即:房屋拆迁项目确定以后,由拆迁单位在市房管局拆迁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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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一定补偿或视情况进行迁移安置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是一个敏感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被拆迁的原住户、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可能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拆迁过程中,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进了初步研究,就其充分补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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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量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一定补偿或视情况进行迁移安置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是一个敏感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被拆迁的原住户、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可能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拆迁过程中,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进了初步研究,就其充分补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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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征收,解决了房屋拆迁的立法依据,为完善拆迁法制建设,推动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通过公共利益的判定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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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施行后,徐州市在突破传统的拆迁模式、改变传统的拆迁理念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一、梳理主体职能,健全机构设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市政府及时设立了市、县(区)两级征收部门,确立了指导方针,明确了工作目标,理清了操作程序,健全了征收制度,完善了工作流程。与此同时,市、县(区)征收部门联动深入开展征收前的各项调研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结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老《拆迁条例》与新《征收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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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拆迁估价解释的一点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吉林省古港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在2002-2003年共完成拆迁评估项日103个,拆迁户数11300户。在拆迁评估工作中,我们深深感到,估价解释工作是估价机构与房屋拆迁当事人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把估价机构置于拆迁当事人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被拆迁入认可、接受评估结果,积极搬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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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危房改造、土地征收在税费征收政策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无论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还是在搬迁程序、补偿的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的制度设计上,相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有历史性的进步。本文现就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新政策的实施试做解读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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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不是房屋的市场交易。因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是基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许可,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被拆迁人愿意不愿意卖和想不想搬迁的自由选择,只要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法、项目合法、主体合法、补偿资金到位,所有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都要服从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房屋市场交易是一种自主的市场行为,取决于产权人的意愿;拆迁行为则是依法拆迁。但是,城市拆迁补偿其实质应是市场化货币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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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制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现行颁布的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储备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市政公用事业机构为拆迁人。上述拆迁项目拆迁人可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的组织工作……”对此规定,是否妥当,本人有些不同想法。首先,政府对本地的建设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能,拆迁是一种具体的建设行为,因此政府对本地的拆迁行为同样也有监督管理职能。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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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的摸索,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拆迁管理和拆迁实施单位一体化转变到管理和实施工作互相分离,从而使拆迁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并将依法拆迁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经过发展规范后的拆迁实施工作具体包含着两部分,一是依法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的工作,又称动迁工作;二是拆除旧房工作(保留房屋除外),又称拆房工作。前者是做人的工作,针对的是被拆迁人,由具有动迁资质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实施;后者针对的是要被拆除的房屋,大多由具有拆房资质的民营或个体拆房队、拆房公司负责实施。随着国有资产退出竞争领域工作的展开和全面升级,动迁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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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整与磨合,目前房屋征收工作已逐步进入正常轨道。“征收新政”对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但原有的某些工作理念与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改变,其中尤其要警惕“协商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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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关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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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进行签约的过程。在这过程中.拆迁方想尽办法促使被拆迁方尽早搬迁;被拆迁方想方设法希望利益最大化,博弈后的最后结局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此.房屋拆迁工作的关键在于协议的签订,签约环节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但实际上恰恰也是目前拆迁管理措施最薄弱的环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