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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闲置费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收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闲置费。从税收法规上看,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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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9):26-26
[案情] 高邮市汉留摩托车修理销售门市部业主施安林从无锡太湖摩托车交易市场以7000元价格购得HK125T摩托车一辆。同年10月,施将该车以8200元出售给汉留镇姚费村村民金福荣。金在使用过程中该车多次出现故障,故要求施退货并给予赔偿。遭拒绝后,金向扬州市高邮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请求依法查处。高邮质量技监局立案后随即与HK125T摩托车标注的生产厂家沈阳黎明摩托车厂联系,黎明厂证实,该车并非该厂产品。经审理,高邮市质量技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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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会面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由于这两个税种遵循的税法体系不同,两者的税前扣除存在差异。笔者拟通过几个小案例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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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但目前北京、广州、海南、江苏等地仍然存在十分严重的土地闲置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对闲置标准、闲置原因的区分等具体问题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较好地解决了原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为闲置土地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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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属于资源性、基础性收益,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本文试图从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土地收益的现状出发,剖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在经营物业中不缴纳土地收益的现象,以期引起对这部分潜在土地收益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能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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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闲置土地处置,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土地使用权人的角度,一直都是一个难题。但是,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政府,其最极端的风险之一,就是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尤其是在国土资源部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后,土地使用权人盘活闲置土地的法律模式,更加多样化和清晰化。模式一:主动介入闲置土地调查与认定,避免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为闲置土地,需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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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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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双重标准.形成了我国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亟待通过揭示和分析,探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税前扣除政策趋同的可能性,缩小税收政策差异,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减少纳税人遵循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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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7):69-70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正常开发运营的基础条件,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开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要涉及一系列税收核算问题,第一道税是契税,随之而来的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转让方还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上述税种都直接或间接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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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普通住宅享受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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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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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为了配套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在2008年一年里我国发布了30多个法规。为此,笔者拟就纳税人易混淆的问题以及新旧税法衔接上未明晰的政策作一解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