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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人瞩目之处,不仅仅因为其对资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如何惩处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更因为《条例》为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过去,我们常常听到劳动保障执法人员这样抱怨:《劳动法》是大法,实施细则的缺乏,是导致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强的主要原因。而《条例》赋予了劳动保障监察前所未有的“权力”,大大提升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硬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针对过去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的情况,《条例》第十五条就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这些  相似文献   

2.
46.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办公厅给河南省劳动厅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进行了专门解释:根据《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奄。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47.职工对企业处分不服时的处理职工本人对企业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在公布处  相似文献   

3.
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由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成为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条例》中的三大亮点彰显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值得关注。亮点之一: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  相似文献   

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开展劳动监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标志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章丘市集中一个月的时间,组织全局人员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讨。并结合典型案例,请上级业务部门领导进行辅导讲课。同时,依据《条例》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过去本局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重新完善和修订了《举报监察制度》、《年度监察工作制度》、《劳动保障监察规程》、《劳动保障监察员守则》等12项规章制度。在宣传学习的基础上,他们于年初集中力量,开展了贯彻落实《条例》专项检查。围绕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用工进行重  相似文献   

5.
劳社部发[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  相似文献   

6.
劳社厅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劳动保障行政部  相似文献   

7.
广州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处理职工举报、投诉结合起来,既热情宣传《劳动法》,又对职工举报、投诉事项认真调查取证,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给予违法、违纪、违规的用人单位依法依程序严肃处理,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常规监察超额完成责任制目标。据统计,去年全市常规监察用人单位7417户,超额完成省下达  相似文献   

8.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从4月下旬开始,  相似文献   

9.
《山东劳动保障》2005,(5):43-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0.
释疑解惑     
问:有些审计人员反映,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事情时有发生,影响了审计效率,对这种问题应如何处理?答:上述行为违反了《审计法》第31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处理处罚依据为《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相似文献   

11.
正十年磨一剑。2004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里程碑,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五千来字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相似文献   

12.
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进程中,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其最前沿的一线作用,通过广泛开展多种检查形式,突出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打工者工资为重点, 着力清理企业用人单位欠薪欠资; 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为重点,强力  相似文献   

13.
最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针对我国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 google 搜索引擎键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能搜索到的相关新闻多达30万条。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全国被拖欠工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企业拖欠时间长达数十个月,一些企业前清后欠恶性循环,职工苦不堪  相似文献   

14.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实施了,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根据《条例》的规定,按本市有关办理招工或者退工登记手续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办理招工、退工的登记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颁布了《上海市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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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长期以来的民工追薪难问题,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分别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民工追薪提供了“新招”:一是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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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的研读,我们不难发现,一审法院之所以判朱红宇胜诉,是由于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责成被告佛山市劳动局依照劳动部《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劳动监察职责。”这一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朱红宇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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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评析     
2003年3月,某公司两职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二人工资达2300元,请求帮助索取。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根据举报内容,对该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与举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7月工资未予发放(其他职工工资均足额按月发放)。两职工原为该公司岗位熟练操作工,于2002年8月未经公司方批准,到另一家同行业用人单位工作,该公司随即根据本单位的《关于职工流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山东劳动保障》2005,(1):16-17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厅长矫学柏。记者:请您谈一谈《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矫厅长:《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肥城市劳动保障局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狠抓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监察执法和规范管理"四个加强",有效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充实机构、配备人员的同时,他们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健全制度,依法规范的指导思想,结合工作实际,狠抓了学习培训和制度建设。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反馈通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会议制度》、《群众举报信访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监察人员"十不"守则》(即手不长、嘴不馋、腿不懒、行不偏、事不虚、情不私、理不歪、法不软、心不贪、志不变)等。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肥城市劳动保障局把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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