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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31-31
2007年3月16日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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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而且也改变了其计算基础。为了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实际操作,本文将通过文字阐述和实例计算的方式,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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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广告投入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种战略性支出。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宣传的摊销费用,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因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但鉴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额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的条件及标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广告费。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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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税前打六折、不超千分之五”两条限制性要求,这两条限制性要求不是择其一满足,而是必须同时满足。在此观点下,就不会出现《刘文》所得出的结论了。以《刘文》所举例子来分析,该企业业务招待费100万元,按照规定首先只能保证其中的60万元有税前扣除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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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制环境的必要性
税法之所以将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对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以限制,可能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捐赠动机的判定上,较难准确地判断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捐赠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甚至可以演变成转移财产的一种避税手段。因此税法规定了限制措施,这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二是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捐赠货物时如果不视同销售,将会使扣税链条断裂,增加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加大了政府管理增值税的难度。三是对捐出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不当抵扣容易侵蚀增值税税基。四是捐赠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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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现捐赠的人性之美,不能让传统的经济学分析蒙住了眼睛。依靠自己的天赋和努力,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成为巨富的人,是整个社会的精英,更是巨富中的精英,是精英巨富。所有精英巨富都必然是热心的社会捐赠者中的巨鳄,这是由其高尚的财富观所决定的。遗产税的慈善公益捐赠扣除,是极大尊重精英巨富,使其尽情行善的制度,是向去世精英巨富的崇高敬礼,理解这一制度对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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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案例。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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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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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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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