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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而且也改变了其计算基础。为了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实际操作,本文将通过文字阐述和实例计算的方式,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2.
2007年3月16日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3.
一、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制环境的必要性 税法之所以将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对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以限制,可能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捐赠动机的判定上,较难准确地判断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捐赠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甚至可以演变成转移财产的一种避税手段。因此税法规定了限制措施,这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二是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捐赠货物时如果不视同销售,将会使扣税链条断裂,增加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加大了政府管理增值税的难度。三是对捐出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不当抵扣容易侵蚀增值税税基。四是捐赠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相似文献   

4.
刘承智 《新智慧》2006,(11):28-29
一、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支出来看,应在纳税年度当期确认并扣除的工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工资支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③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结合计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从工资支出的性质来看,并非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工资支出的数额来看,超过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6,(10):51-51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相似文献   

7.
刘晓伟 《新智慧》2009,(2):22-23
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杨坤 《新智慧》2008,(8):25-26
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在公益性捐赠中如何从捐赠方式、捐赠内容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并指出企业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10.
伊彩红  邹小平 《新智慧》2005,(11):72-72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11.
《新智慧》2009,(2):80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2.
《新智慧》2007,(4):78-79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以内部分可以在当年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未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未公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前的完全相同;但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的广告费用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支出,在以后若干年度或无限期结转或分摊。其理由为: 1.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提高知名度的结果,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说,是形成了企业的商标价值,或提高了企业的商誉。广告宣传费用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的一项投资进行核算。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如果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则按实际开发支出的成本计价,并且必须是可以辨认的能够确指的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的商标权或商誉,除非是购人或是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人的,才可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相似文献   

14.
林风霞 《新智慧》2005,(10):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5.
林风霞 《新智慧》2005,(4):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6.
曹晓青 《新智慧》2004,(3A):48-49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了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笔认为其有不协调及应予改进之处。其中,捐赠扣除限额的放宽和内外资企业捐赠处理方法的统一是本着重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纳税人对外捐赠涉及多个税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且各个税种对捐赠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不完全一致。对外捐赠税务处理差别最大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者在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具体范围、收入额的确认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由于增值税政策对“货物”“劳务”有关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具体含义与范围并不一致,导致对外捐赠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有诸多不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有较大差异,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两个所得税在捐赠业务上的差异还有计算依据、扣除比例、捐赠物金额的确定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朱纯 《新智慧》2007,(12):21-23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合并。本文从纳税义务人范围、税率调整、税前扣除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及特别纳税调整五个方面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重要变化,研究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以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吴春华 《新智慧》2008,(11):59-60
090.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规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20.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规定得较为具体,而对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涉及很少,笔者拟介绍一种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简便计算方法。1.《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关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纳税调整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等,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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