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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防止董事因业务执行活动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失,英美国家就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个人责任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相对滞后,在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允许董事以"商业判断规则"抗辩免责;允许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2.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宝东 《特区经济》2009,(6):237-239
我国新《公司法》在许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关于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却付诸阙如。学界多数认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董事应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朱留虎 《特区经济》2008,(2):234-236
从我国固有的法律制度出发,加害给付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债务人依有效合同作出了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瑕疵履行无免责事由。为了充分救济加害给付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建议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其内容为: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未补偿的损害,受损害方还有权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康美药业造假案的宣判带来对独立董事强责任的广泛争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将独董责任置于公司董事责任的视野之下考量,独董作为外部监督者缺乏区别于其他董事群体的追责体系。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独董不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形成过程,其监督不力并不构成广大投资者损失的主要风险,对其适用同内部执行董事一样的责任认定标准有违公平理念。作为责任认定的基础,独董的勤勉义务不源于信义义务,而是证券民事侵权责任下的注意义务。应当明确独董不同于其他董事群体的客观“中人”标准,以不同专业独董群体的平均水平作为履职期待。在责任追究上,应坚持以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以此为基础通过拓宽履职渠道、完善责任减免来实现独董履职全过程的权责一致。  相似文献   

5.
徐莉 《新西部(上)》2007,(11):122-123
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物业管理行业也迅速发展.物业管理引起的大量纠纷常上升为诉讼.主要表现为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首先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当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时,物业管理公司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侵权的学生有过错,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不同,前者是“不看过错”,后者是“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不同,前者定性为“赔偿”,后者定性为“分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须“法律规定”,后者有“严格要求”.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缔约过错一方应当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以救济。  相似文献   

8.
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时代呼声.公司是社会各种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应当对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给予了相当重视,但是规定范围不够全面,性质不够清晰,可诉性不强,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朱泉膺 《特区经济》2010,(4):247-249
经营者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以经营者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经营活动为前提条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具体衡量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确定的场所来规范经营者的责任范围。过错推定不应是经营者侵权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0.
杨茜 《魅力中国》2010,(19):193-193
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赔偿,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健康。  相似文献   

11.
刘艳蕊 《魅力中国》2014,(26):298-298
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转移的同时,董事负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越来越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确保董事和高管依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经营决策,同时也保护中小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还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旨在研究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促进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D&O Insurance),全称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及补偿保险,是将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由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过错导致第三者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董事责任保险激励清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对不公正的指控坚决应诉,激励有责任心的人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者之职,抑制股东滥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资产。  相似文献   

13.
段小松 《特区经济》2012,(9):238-240
船东是海上侵权案件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海上侵权行为同时具有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和海商法上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船东可能直接实施海上侵权而承担自己责任,也可能因其受雇人员侵权而承担替代责任。海上侵权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与加害主体的合一与分离符合海上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过错责任制已不适应现代船舶侵权责任的客观要求,不应作为一项普遍性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对其研究有助于深入剖析不同种类的船东责任,构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昊  刘超 《改革与战略》2005,7(6):93-95
传统民法中,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件,但是在环境侵权大量涌现的新时代的背景下,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迥异的特征,而这些决定环境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任的归责原则。从深层次上去分析,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是契合福国家的兴起、民法的社会化和权利的社会化趋势以及环境权的私法化,并且一原则也可以从环境经济学上得到论证。要侵责利这  相似文献   

15.
正英美法商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承担与董事类似的信义义务。所谓信义义务,也称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会秘书应当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其职责,不得背  相似文献   

16.
赵丹  赵青 《中国集体经济》2014,(21):133-134
文章以2012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488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实证检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对财务业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A股上市公司对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其财务业绩存在较大影响,但影响方向和程度不同,即公司对股东和债权人、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承担的责任对其财务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前三者呈现显著效果,但公司对供应商的责任对其财务业绩表现为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李德智 《辽宁经济》2004,(12):58-58
根据衡平法的基本原理,诚信义务即忠诚义务,它是"要求被告将受益人的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良心上的一种责任".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以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其自身利益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这就要求受托人以合理的目的实施其权力.在普通法系国家,衡平法上的诚信义务被适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已被广泛接受.作为受托人,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本,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董事必须兼顾股东、债权人、雇员等与公司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所谓兼顾是指当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等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公司利益为第一利益.  相似文献   

18.
周洁  曲一阳 《特区经济》2024,(2):153-156
近年来,是否应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成为公司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宏观层面,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与我国公司发展理念相冲突。在微观层面,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模式不相匹配。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在加大董事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建设,积极探索特殊时期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同时还需优化破产重整制度,针对性地解决困境公司的财务危机。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产品缺陷应当是产品在设计制造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并危及到了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但在现实中,由于产品缺陷涉及高技术问题,对他的认定也颇为不易,因此由谁来举证就显得很重要。  相似文献   

20.
文章认为,依现行《公司法》第20条,在公司人格被否认的个案中,股东与公司应一起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的这种责任不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置条件,而且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了清偿,股东不能依民法上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享有对公司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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