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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生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2):117-119
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将“两法”进行比较分析 ,可更好地了解海峡两岸不同制度的立法情况、立法宗旨、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执法、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情况 ,这对完善两岸竞争法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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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德国是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源地。 1 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后经若干次修订 ,至今仍对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993年中国颁布第一部专门的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 ,至今已运行近 1 0年。比较两国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适用除外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点 ,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 ,应协调好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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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的层面规制不正当竞争这一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不同国家采用的方式各有不同.中国与德国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名称相同的法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以及该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却有所不同,各具特色.文章采用体系化、本土化的思维方式,对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保护范围、一般条款、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制度在当下存在的社会土壤及适应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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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朱建农(杭州商学院)不正当竞争的观念是十九世纪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承认私有财产权,承认市场交易者的人格平等、营业自由和契约自由等。但对权利和自由的过份强调,常常使人忽视权利者以外的利益,行之弥久,必然弊端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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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世界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并普遍赋予执法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美国的这一执法主体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日本的执法主体也不受上级机关的指挥监督。它们既有行政权,也有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虽然在地位上隶属于联邦经济部长,但对具体的卡特尔事件有独立的决定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是比较合适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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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季连帅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7,(9):125-126
为了保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制定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十分必要的。应从扩大调整范围入手,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体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条款和法律责任以及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内容为主,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完善,使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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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了打击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分别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这两部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文章主要对这两部法律从法律框架、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海峡两岸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以及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情况。希望能对完善两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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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外观设计装饰性特征为切入点,对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我国应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其二,我国应确定功能性内容排除原则;其三,外观设计保护期届满前后,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的构成要件,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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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确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执行该法的行政主管机关,责任重大,国家和人民是寄予厚望的,担负起这一职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机遇。 这部法律实施近两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对这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和经济体制尚未理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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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一个并非简单的问题顾名思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除第二部分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具有竞争关系的法律主体(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但是,事情决非如此简单。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竟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是执法和司法中常有争议的问题,无论对主体的认定还是对行为的定性,都会涉及到。下面几个具体事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一)没有损害竞争对手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某市某经营者的商品的销售范围基本上只限于该市,且独家经营该种商品,因其在该市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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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2019,(10)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以经营者利益为中心的法益结构面临变革。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经营者一元中心到经营者与消费者二元平衡法益结构的演变值得借鉴。本文鉴于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体地位革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法品格不断增强以及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证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构筑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二元中心法益结构体系。由此也引发如何衡平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路径选择问题,鉴于这两者长期利益一致、呈共生共存关系,故长期衡平逻辑上不矛盾;两者短期利益冲突问题的化解,需要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益配置观,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准,综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与经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