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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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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相似文献   

2.
问题的提出如果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在20%以上,投资企业对于该项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发放股利,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都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权益法核算,同时调整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利润等情况时,再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都直接集中于收到已发放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益上,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税…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7,(1)
本文利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及相关政策对股民投资收益的结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中国股民投资收益以资本利得为主,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为辅。其中股利分配以现金股利和现金股利加转增股为主。中国虽然实施强制分红的股利政策,但是,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公司治理有待完善以及股民的"投机行为"使得股民获得的股息红利较少。随着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出台,现金股利在股民利润中所占比例会逐渐增加。本文对于培育高水平、持续稳定分红的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3,(3):40-41
(2012年11月16日财税[2012]8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11,(9):6-7
政策背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并按照国税发[2009]3...  相似文献   

6.
《中国工会财会》2010,(1):40-40
在理解和运用《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时,应注意区分下列三组易混概念。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质上属于经营活动或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原本应承担纳税义务,只是由于国家政策的需要,给予免税优惠。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9,(14)
<正>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8.
在股票市场上,美国人不喜欢短期操作,而钟情长期投资,其股票投资收益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股息和红利。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2,(23):80-81
<正>财税[201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探讨了股票股利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等问题,提出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财会学习》2014,(8):8-9
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相似文献   

12.
财税[2012]85号2012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相似文献   

13.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  相似文献   

14.
董琳 《财会学习》2014,(2):52-53
正一、股息红利税税收政策的背景股息红利税是指以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为计税基础,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我国一共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过两次调整,分别发生于2005年与2013年。我国之所以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背景:一方面,股息红利税政策调整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部分学者认  相似文献   

15.
钟税官:2009年7月,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率25%)从被投资企业分回2008年投资利润100万元,该企业2068年为税法规定的免税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请问我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回的红利,是否也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需要根据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相似文献   

16.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引发业界对全流通时代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热议。税收优化理论带来了该问题的适用性考,即证券税制变革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多数国家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或低税制度,鉴于此,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改革的最终走向是归集抵免法。  相似文献   

17.
李刚为 《福建税务》2001,(10):12-12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件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件下发后,各地执行不一,广东省率先向上市公司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而各地税务局纷纷发现上市公司具有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上市公司为此反响颇大,对送股征收个人所税的合理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笔认为这项政策的出台,在理论上难以有合理的解释,在现行的证券市场上也无法操作,部分投资的利益遭到侵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正>股息所得是指投资方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现金股利,不同的投资主体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的税务处理方法各异,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阐述。一、投资主体为自然人(一)境内自然人从一般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相似文献   

19.
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  相似文献   

20.
《会计师》2015,(17)
<正>财税[2015]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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