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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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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如果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在20%以上,投资企业对于该项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发放股利,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都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权益法核算,同时调整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利润等情况时,再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都直接集中于收到已发放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益上,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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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探讨了股票股利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等问题,提出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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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股息红利税税收政策的背景股息红利税是指以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为计税基础,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我国一共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过两次调整,分别发生于2005年与2013年。我国之所以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背景:一方面,股息红利税政策调整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部分学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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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2009年7月,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率25%)从被投资企业分回2008年投资利润100万元,该企业2068年为税法规定的免税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请问我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回的红利,是否也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需要根据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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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引发业界对全流通时代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热议。税收优化理论带来了该问题的适用性考,即证券税制变革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多数国家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或低税制度,鉴于此,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改革的最终走向是归集抵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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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件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件下发后,各地执行不一,广东省率先向上市公司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而各地税务局纷纷发现上市公司具有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上市公司为此反响颇大,对送股征收个人所税的合理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笔认为这项政策的出台,在理论上难以有合理的解释,在现行的证券市场上也无法操作,部分投资的利益遭到侵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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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股息所得是指投资方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现金股利,不同的投资主体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的税务处理方法各异,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阐述。一、投资主体为自然人(一)境内自然人从一般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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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