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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刊第7期《按合同掺假违法吗》的案例,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原煤生产过程中加入部分煤矸石碎沫的行为,不属于“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理由如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八条第5点对“掺杂、掺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解释,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从上述解释可以得出,要认定本案煤矿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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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了的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均不准确,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可见, “强制性标准”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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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质量指南》2002年24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降低了煤炭有效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由于掺杂掺假系企业所为,所以应定性为生产掺杂掺假的煤炭;二是该企业销售了掺杂掺假的煤炭,应定性为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上述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之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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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5期刊登的《菜籽油色红超标应当怎样处罚》一文,对某油脂厂生产色红超标的菜籽油一案,提出3种处理意见:第1种,菜籽油涉及人体健康,生产不合格菜籽油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2种,应当认定为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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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了的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均不准确,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 《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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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 ,即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包括适用的环节 ,适用的产品和适用的效力。一、适用的环节   1986年 4月 5日 ,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调整环节包括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四个环节。在《产品质量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 ,考虑到仓储和运输环节通常不直接与消费者接触 ,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可以依据《合同法》 ,通过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予以解决。《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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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技术监督系统的重要执法依据之一,虽然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中未明确标明包括种子,但我认为应当包括种子这一特殊产品。具体理由如下:(一)《产品质量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第二款对产品的解释是“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以销售的产品”,在这里明确了该  相似文献   

8.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产品的“三包”范围,已由过去的部份产品,扩展为《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全部产品。但现有法律尚未对耐用产品售后使用的质量保证期限(以下简称“三包使用期”)的有关问题加以界定。笔者在处理质量“三包”投诉案件中发现,由于一些产品没有“三包期”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在“三包期”的长短问题上争执不休。技术监督部门在调处时,也为找不到确定“三包期”的法定依据而犯愁。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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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年第4期刊登的《企业配料表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一文,对水泥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掺加混合材料的行为,提出2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5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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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3年第3期执法争鸣栏目之《质监局是否对辖区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有行政处罚权?》一文,笔者综合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依法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家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国发办[2001]56、57号文规定,将流通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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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即产品出厂时应经过检验,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产品不经检验就出厂,就会使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或劣质产品)流人市场,必然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标准为重点,就产品出厂检验的有关事宜谈谈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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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产品标识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要求.一、产品的标识要求(一)产品应当具有标识由于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特征和质量特性的说明,是用户、消费者选购、使用产品的依据,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有标识.产品标识和实物样品等一起对产品的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其含义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一致.这里需要指出,《规定》主要对产品标识的标准进行引导、规范,对于未经加工的农业产品、渔业产品、矿产品、林业产品等,生产者也可以按照本《规定》标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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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即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产品不经检验就出厂.就会使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或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必然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就产品出厂检验的有关事宜谈谈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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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国标、行标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没有国标、行标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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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农药经营部销售的农药经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因此,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农药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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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下述诸要点。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环节和适用的主体 1、本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法律为什么仅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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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假货,要确定谁是质量违法的主体。《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类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兑奖产品和对购买奖券未中奖者赠送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将其作为追查该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的线索,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对赠品的法律保护,可从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第一,商家有禁止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应当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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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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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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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27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三节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 4 0条规定 :产品存在瑕疵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是法律关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谓“瑕疵担保责任” ,即“三包”责任。所谓“瑕疵” ,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法律第 4 0条第 1款的规定 ,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存在瑕疵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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