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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从财务和税收方面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做出规定.目前适用的财务规定,主要有2005年5月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2005年9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 相似文献
2.
近期,财政部下发了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核销呆账损失的条件,以适应当前经济情况变化的需要。与此同时,税前扣除政策仍执行2009年下发的财税[2009]57号和2011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和税前扣除政策对比来看,存在较大差异,将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和税收负担产生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并规定金融企业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新办法》内容变化较大,在对呆账准备提取进行审计时, 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呆账准备提取管理的新旧标准,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今年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改进措施:制定统一的呆账准备监管指引;对呆账准备给予税收优惠等.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提取和呆账的核销都是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的。 相似文献
6.
对于表外应收利息的核销,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处理,即对于贷款本金符合核销条件的,其表外应收利息比照《管理办法》进行核销。但对贷款本金通过清收或者债务重组后遗留下的表外应收利息(以下简称表外净欠息)如何核销,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应避免重复扣除商业银行税前呆账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认定和核销主要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0号文件),损失税前扣除主要依据国税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文件)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文件)。 相似文献
9.
李云霞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3):30-31,57
财政部新近颁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核销管理办法》较以前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改进,但在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协调、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等方面尚存缺陷,需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制定于1988年,虽经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但是与国际惯例相距仍然甚远,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相适应.去年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下称新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国有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现成为各金融企业处理相关问题的制度范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