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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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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2.
石现明 《商业研究》2012,(4):149-155
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3.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承运人应该克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评定。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付吉元 《商业科技》2007,(2X):296-297
赁损赔偿请求权是指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这一权利如何在托运人和收赁人之间分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尽合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权利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确定性。针对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6.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相似文献   

7.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构成承运人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当它转让到第三人或收货人手中时,其对货物的某些记载对承运人则构成绝对证据。即使如此,当第三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也往往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青岛海事法院最近审理的“巴拉基”轮废钢退运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该案的起因,是船舶承运的一批废钢不符合我国的进口环保标准,被海关责令停止卸货直至退运。收货人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与货物不符为由,起诉承运人。该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不仅对承运人签发提单、收货人索赔具有现实意义,对研究提单和我国的海商法和提单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正>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赁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提单对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作用: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托运人把提单视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  相似文献   

9.
<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10.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象征性“交货的国际贸易中,提单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单据,提单的有效性问题是买卖双方、开证行、付款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1.
善意的保函     
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按货物表面状况如实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一般情况下,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也不能凭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也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大副巳将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  相似文献   

12.
高薇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6):137-138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海运合同中,在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在FOB术语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方成为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FOB下的托运人(即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则买方获得提单后不需要向议付行议付即可取得货款。这就产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何实现风险转移?职业论的逻辑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承运人无理置货致国内买家损失 2007年6月,国内A公司与印度S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后,印度S公司将备齐的货物交给印度某承运人C发货。但在货物抵达国内某港口后,承运人C指示其在我国某港口的代理商留置3万t的散装货物,理由是S公司即发货人没有支付在装运港产生的37i美元的滞期费。国内A公司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和提单的收货人出于无奈,只得与公司代理商商议此事。该代理商同发货人S公司和承运人C多次协商没有任何效果。  相似文献   

15.
货损赔偿请求权是指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这一权利如何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分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尽合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权利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确定性。针对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6.
物流辞典     
田征 《环球供应链》2005,(9):119-119
提单(Bill of Lading) 主要是指海运提单,它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明,是物流会司承运货物的收据,还是托运人和物流会司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相似文献   

17.
高运胜  孙瑛 《商业研究》2006,(17):68-71
出口商为了防范收汇风险,控制货物所有权则尤为必要。物权控制除了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之外,主要体现在海运提单中对收、发货人的记载。当存在结汇风险时,卖方应选择海洋运输及海运提单,同时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空白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托运人则一定要是卖方。而凭收货人指示抬头和“第三方提单”则可能会使出口商丧失对物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18.
李月  苏玲利  解冰 《消费导刊》2009,(2):150-151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会面对集装箱滞箱费、处理费,码头堆存费,到付运费,滞期费等巨大损失。损失后,承运人必然要向货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应当向收货人还是托运人索赔,收货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如何?就托运人而言,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责任一样么?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从卖方的角度出发,分析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所承担的责任。得出的结论是仅仅在卖方作为订约托运人时,才与收货人一起对承运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由于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分析提单纠纷类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规避和防范提单的风险.  相似文献   

20.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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