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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新经济背景下的管理理念,其核心是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的协同管理思想,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对质量、工期、报酬等关键性的条款的约定存在瑕疵或盲点,导致合同履行无法进行,因此而产生纠纷,尽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包括抗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内的权力,但是"经官"并不是产生纠纷以后最有效的武器,从物流客户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有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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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辨权制度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其积极功能是促使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待履行债务,最终达到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其消极作用是当事人双方可能部不主动履行债务,会导致合同的履行陷入停滞状态。为减少其消极作用的影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杈做进一步规制;抗辩者有作出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作出履行判决;胜诉方只要做好履行准备即可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作为视为自愿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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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制度设计,对于尽早确定合同关系,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拟从学理走向实例,从对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入手,探讨有关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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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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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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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卖方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信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等精神,CISG赋予卖方在不履行时补救其履行的权利。但为维持买卖双方利益之平衡,CISG根据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分别设定了行使条件。在卖方补救不履行期间,买方有权中止履行对应义务,但不得行使与卖方补救权相悖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卖方未能补救违约的,买方可行使法律所规定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即使卖方已做出补救,也不影响买方就其所遭受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买方非法拒绝卖方补救时,买方丧失相应法律救济权利。当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合同解除权、实际履行请求权及宽限期通知制度相冲突时,哪一种权利优先应视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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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营销合同履行中交易方不当、履行过程中沟通不力、合同违约、交易方恶意履行、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解除合同等六个方面的风险,从而提出了建立合同履行的监控机制、收集保留各种证据等各方面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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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我国相关立法的一大进步。反悔权既是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延伸和保障,也是实质上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它的行使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包括特定销售方式、特定商品和特定期间等),并且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反悔权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引入可以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繁荣,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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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业务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买家不认同我方合同格式的情况,即一笔交易达成后,买家不愿意在我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而采用其他变通的办法,如开出信用证、下定单等。这样,一旦出现贸易纠纷,就会因缺少基础合同的约束,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买家不认同我方的格式合同,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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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交易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交易形式,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具有交易形式是三方交易、买卖合同为第三人创设权利、交易合同是非继续性契约和合同的租期比较长等特殊性。总结我国的金融租赁交易实践,合同法将金融租赁合同作为一个列名的分则合同进行了规定。金融租赁合同是融资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是金融租赁区别与传统租赁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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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及行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司法适用时存在问题,对此,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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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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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保险中的代位追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一份CFR贸易合同,货物的实际价值为500万美元.当买方接到卖方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买方只投保了400万美元,即保险金额仅为400万美元.后来因船方不可兔责的过失导致该批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赔偿了货主400万美元的损失.之后,保险公司依据代位追偿权向有过失责任的船方追回了400万美元.买方获悉后,要求享有该追偿额(400万美元)的100/500,即80万美元,而保险公司则主张,在代位追偿权之下,保险公司有权享有400万美元的全部,从而拒绝了买方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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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以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合同中享有"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关于反悔权的性质学界说法不一,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理应按照条文的明文规定,行使反悔权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要件,权利行使后发生,解除以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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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39):250-252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益专业化,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在现在的日常生活中相当常见,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文通过对赵某某与陈某某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这一案例的分析,结合相关方面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探寻出一条道路。本文采用案例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方法,文章一共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案例的介绍,在这部分介绍了赵某某与陈某某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这案的概况。第二部分是总结争议焦点,提出问题,在这部分重点提出三个问题:1.赵某某是否构成合同欺诈2.陈某某向李某某、陆某某出售房屋是否可以看作李某某、陆某某在行使其优先购买权3.赵某某计算其损失的方式是否合理。通过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下面一部分解决问题提供了分析的依据。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的解决,这一部分通过对于合同欺诈法律问题、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理论介绍,最后得出了:1.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2.陈某某向李某某、陆某某出售房屋不可以看作李某某、陆某某在行使其优先购买权3.赵某某计算其损失的方式总体合理这三个结论,回答了上述提出的问题本文对于本案例的分析,为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常见的问题给出了答案,给实践中类似的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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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主要形式的合同,也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合同应用也就频繁。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缔约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事由时,如果仍旧先行履行合同,很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此,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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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民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5,(11):122-123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形式。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