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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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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8月13日,重庆江津市柏林镇东胜村发生了一起高压线触电伤亡事故。于是,引发了一场重庆江津供电公司,楼房房主和承建人都被告上法庭的官司。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各方赠偿原告总金额35.8746万元,其中江津供电公司赔偿10.76233万元。  相似文献   

2.
王再初 《华北电业》2000,(10):34-35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一些法官,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首先,必须对"…  相似文献   

3.
2002年9月15日,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接到县人民法院通知并附诉状。诉状称:死者王精明于2000年被建筑公司聘用。2002年9月12日晚,王在建筑工地看料时,发现有人便进行追赶,而后在工地的东玉米地触电身亡,事故线路为4号工业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电业公司、广电局等三被告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被  相似文献   

4.
案例问诊: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供电企业10千伏高压线下兴建房屋,并由申某承包建设。供电企业在巡视发现后,多次与张某等人沟通,并采取了相应的通知警告措施,但张某等人置之不理,继续建房。一日,申某雇佣的王某在搬运钢筋时,不慎触碰高压电线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企业与张某、申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眼下,违章建房导致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频频发生,供电企业作为高压电  相似文献   

5.
王中秋 《广西电业》2014,(Z1):54-56
正近年来,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电体制改革和一二期农网改造以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管理、维护到户,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电网设备和线路延伸到配电网和低压用电客户,管理范围急剧扩大,责任关口前移,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仍十分淡薄,以及人身触电行为发生原因的多样性,造成牵  相似文献   

6.
辽宁省大连市一名广告公司的员工,按定做的要求将布面牌匾安装在大铁架子上时,双手遭到高压线电击而严重烧伤。那么谁该为这起事故埋单?最近,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告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员工承担20%的责任,之前供电部门已经被排除于被告席,自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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