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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以下简称O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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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境外一家设计公司做整体建筑设计,该境外设计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机构,设计费用高达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中约定税费由我公司承担,具体涉及哪些税种?我们应如何处理才能取得合法的凭证人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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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2014,(7):55-56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抵免限额?Q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通信设备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最近,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抵免限额?某高新技术企业A某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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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幻》(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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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下称25号文)的规定,以下两类境内企业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一类是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另一类是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并取得国资委核定对外付汇额度的中央企业,或上述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内成员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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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流出入我国境内外。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类融资活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成立投资公司,采用吸收境外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基金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再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或者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将大量境外资金流入到境内。该类资金存在金额大、易变现等特点,不排除结汇后最终流人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而以这类方式流入的资金可以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通过回购境外企业股权的形式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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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境内某加拿大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生产,2005年3月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子公司提供化工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母子公司按季结算服务费用.境内公司总经理Michael由境外母公司派任,根据服务合同其境内任职不影响Michael在境外母公司的任职.在此期间,境内公司仅支付Michael先生基本生活费,工资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Michael先生2005年在国内居住时间为160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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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境内某加拿大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生产,2005年3月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子公司提供化工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母子公司按季结算服务费用。境内公司总经理Michael由境外母公司派任,根据服务合同其境内任职不影响Michael在境外母公司的任职。在此期间,境内公司仅支付Michael先生基本生活费,工资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Michael先生2005年在国内居住时间为160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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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每年需请境外企业为我单位制造的产品提供设计劳务。具体劳务形式为,我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我公司将设计资料通过网络发给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不需派人到境内提供劳务,设计完的图纸通过网络发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季度给付境外企业设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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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及其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协议控制”模式概述“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在新浪网境外间接上市中采用,因此常又被称为“新浪模式”.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内拥有或控制的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设立或控制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该特殊目的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在普通的境外间接上市模式中,实际控制人须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公司,从而将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境外公司,再以境外离岸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依据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我国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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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配套操作规程——《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主要是对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中小企业主动出击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境内部分企业和个人提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来回购境外发行的股份,这是上述两个主要文件还没有涉及到的外汇管理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