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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即不服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因此,划分政府裁决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界限实质上就落脚为划分审计的性质是财务收支还是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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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这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一个明显变化。对此,笔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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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于2006年2月通过,其中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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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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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执行难是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如果不予高度重视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而且严重影响到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制约审计事业的发展。一、当前审计决定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一)个别被审计单位拒绝签收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如:某被审计单位由于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以领导和财务主管出差为由,拒绝在审计文书送达回单上签字盖章,致使审计决定书实际上未能送达。(二)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事项置之不理,未作反应。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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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事项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开展的专项调查活动。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了解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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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采用审计的方法,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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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 ,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见 ,对被审计对象本人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是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实践中对被审计者的评价往往成为审计交换意见时的难点 ,被审计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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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中,不少审计决定书未能正确全面列示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机关,表现在上级下达的审计项目中忽略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或本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中又错误的告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名称)”申请复议,这些均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据笔者对2000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审计复核统计,存在此类情况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有关规定精神,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在审计决定书中正确全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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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审计的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是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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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计组在对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对以前年度审计的审计决定未执行,而且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时限。如何对待类似问题,对今后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执行至关重要。对此笔者认为:一、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处罚意见”,“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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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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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的法律文书。依法作出并顺利落实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行使《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处理处罚权,树立审计权威的重要体现,是审计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近几年来,河池地区审计局从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高度来加强审计监督,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加大对被审计单位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工作。做到完成一个项目,回访一个项目,使审计决定件件有落实。据统计,地区审计局本级2001年共完成审计项目31个,占计划18个的172%,查出违纪金额13,703万元,其中;减少财政拨款和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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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权威性的主要体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审计决定落实艰难,不断困扰着审计机关,影响着审计监督效果,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1.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虽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涉及到地方利益时,由于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重领导体制的影响,地方政府出面干预,审计决定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变成“一纸空文”,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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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本人就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问题,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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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