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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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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志峰  杨青  于克学 《金卡工程》2009,13(12):107-107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完全有权自由决定其行为和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工作的非法干扰。而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伴随着合同从磋商到签订到履行再到履行完毕以后,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违反不同的义务当事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或者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前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义务应该如何规制?大陆法系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普通法系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对比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先进之处。  相似文献   

3.
黄珊丹 《金卡工程》2008,12(12):55-55
从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缔约上过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之后,该理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拙,它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尚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张妮 《上海保险》2006,(9):38-42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运用和根:本体现。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当时或以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是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的直接要求。无论保险合同中有无这项约定,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相似文献   

5.
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合意是所有契约关系的基础,契约义务的产生以有效成立的契约为前提,无契约即无义务。在古典契约理论以合意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封闭的逻辑体系中,并没有后合同义务存在的空间。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思想,开始打破这种封闭的契约体系,提出了合同义务的向前扩张——先合同义务,揭示了后合同义务理论产生的历史源头。自19世纪末20实际初,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崛起和关系合同理论的发展,后合同义务,这种法定的附随义务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随之确立了在合同法上的牢固地位。  相似文献   

6.
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合同关系外之第三人既无合同权利亦无合同义务。这一原则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被视作合同法的基石而得到坚持和延续。但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古典合同法理论有违社会现实。自20世纪初期,欧美各国逐渐开始反思相对性原则的弊端,将第三人关系引入合同,创设出利益第三人合同等丰富的制度成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第三人给付合同,但在实质上这些规定并不成为合同第三人制度。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应当成为第三人制度成立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7.
对赌协议是投资者囿于不完全契约的有限理性所采纳的,旨在降低预见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一种双向激励机制.学理上对赌协议面临定性归类难题,射幸合同说、期权合同说、传统附条件合同说皆与对赌协议本质有所出入,无法准确涵盖对赌协议的基本特征.对赌协议属于英美法系中的义务附条件合同.我国立法应借鉴域外经验,承认义务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建立相应的条件制度.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有过错的缔约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于信赖合同成立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9.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合新形势下契税征管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中也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房产预售、按揭、分期付款等多种多样的权属转移方式,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同虚设。在上述几种购房方式下,买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房屋的权属还没有真正转移到买方,而是卖方继续拥有该房产管理权与实际的控制权。要求契税纳税人(买方)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但不现实,长此以往,还不利于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李娟 《上海保险》2008,(8):13-15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能够就交易的内容作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11.
余杨 《浙江金融》2007,(11):54-55
在马歇尔诉澳大利亚殖民银行的判例中,高等法院的判决首次涉及到客户在开具支票时须遵循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由于1904年的马歇尔决定是澳洲高等法院的判决,澳洲法院有义务在今后类似的案例中照章办事,遵守它所确立的原则。在此判例之前,银行客户在开具支票时无须遵守特定义务、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应对诸如欺诈伪造等犯罪行为;在判例之后,客户和银行之间形成隐含的合同关系,迫使双方都必须遵守相互义务,既不能做任何事去阻止对方执行合同,也不能迟滞对方执行合同。  相似文献   

12.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3.
《保险法》对违反其第17条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与现行立法冲突、格式合同内部责任体系不协调等很多问题,亟须重构,需要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真正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面临如何解释及定位附随义务的问题。基于现有立法与审判实践不一致的问题,急待厘清该义务与给付义务、债务人过错及合同外行为义务间的关系。有学者呼吁采纳德国保护义务理论,但须深入理解中、德对应学说的联系与区别。德国法上的附随义务理论脱胎于积极违约,成熟于保护义务理论,出现了义务独立化、归责标准客观化和责任性质法定化的倾向。而中国法上的附随义务为域外学说与本国立法的结合产物,存在学说概念与立法文义背离,过错原则难以统一及缔约与履约阶段责任割裂等问题。我国不妨在解释论层面抛弃附随义务概念,代以广义的未约定义务,从而构建更宽泛的契约义务,避免一刀切的归责原则以及减少契约与侵权间的二元对立。  相似文献   

15.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贷后管理的基础法律手段,也是贷款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据。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地约定,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的解释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法规也明确了银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银行应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而详细地约定借款人应尽的义务和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使贷款人通过运用意思自治原则达到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通过保险合同语言将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信息传递给投保人,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平交易。这种“传递”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由于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对违反其第17条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与现行立法冲突、格式合同内部责任体系不协调等很多问题,亟须重构,需要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真正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相似文献   

18.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贷后管理的基础法律手段,也是贷款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据。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地约定,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的解释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法规也明确了银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银行应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而详细地约定借款人应尽的义务和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使贷款人通过运用意思自治原则达到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0,(10):34-37,42
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的帝王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及缔约过失的后果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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