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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系统中“作废发票”是指销货方在用防伙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将正确的专用发票确认为作废,在存根联数据报送时以作废发票信息报出,同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正常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将抵扣联拿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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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比对”即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数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所填列的进项税领数据之间进行的比对。过去由于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个系统的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故这种比对只能在征期过后进行。如今推行“一窗式”管理,则需即时比对。这就要求申报资料评估人员在进行票表比对时,既要及时快速,又要准确无误。由于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有高有低,业务往来复杂多样,纳税申报资料上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在“一窗式”管理推行初期,分析梳理“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对于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尽快适应“一窗式”管理需要,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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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确保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金税工程的“四率”(认证率、报税率、存根联采集率、协查回复率)全部达到100%,相对而言,“四率”中的存根联采集率最难达标,原因是我们对防伪税控企业生产的滞留数据即缺联票和滞留票的数据采集,很难保证全面、完整,这直接影响数据采集的质量。为此.笔建议以三个“加强”来从根本上提高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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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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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市国税局接到外地税务机关传来的一份要求协查某公司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一份专用发票。经过对该公司检查后发现,该字轨号码的电脑专用发票确实是通过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但已进行了作废处理,抵扣联与发票联均加盖了作废专用章,发票也没有发给购货单位,怎么会出现票号相同的专用发票,而且两份专用发票上打印的84位密码完全一样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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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5)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二、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一)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本刊略)。纳税人所选择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或者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三)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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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6)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税务局将从2003年5月开始接收企业用软盘传递的抵扣联票面信息,2003年7月开始接收企业由网络传递的抵扣联票面信息。200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进行测试评审,评审出21户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纳税人所选择的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还是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测试评审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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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0日,福建省某物贸技术服务公司一名员工放在摩托车后箱内的手包被盗,包内三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价款合计146万元,税款合计24.8万元。申请人要求以销货方提供的存根联复印件及有关证明补办税款抵扣手续。福州台江区国税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有关“有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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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是“金税工程”的一个子系统。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和指导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工作。现就铜陵市国税局2002年1-4月份对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委托协查工作情况作一个调查,并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一些有益地探索和思考。一、调查情况今年以来,铜陵市国税局积极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对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工作,凡辖区内企业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认证,对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由稽查局统一协查监控管理。1-4月份,稽查局共对办税服务厅转来的28起59份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稽查和协查,涉案税款760550.12元,发出协查函件23份,回函16份,暂未发现偷骗税问题。其中:经密码认证发票代码不符的36份,发票号码不符的9份,税款和票面不符的8份,开票日期未填写的1份,重复认证的5份。根据部分回函情况来看,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防伪税控系统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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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2003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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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全国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是“金税工程”的四大子系统之一。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该认证系统能有效地防止利用虚假增值税进项发票骗取税款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金税工程”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认证系统工作效率的下降,影响到了征收单位的正常纳税申报秩序。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提高认证工作效率,需要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及专业维护公司的共同努力与密切配合,从发票的开具一直到认证完成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才能充分发挥自动认证系统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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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作为国家经济建设“金”字系列重点工程之一,是关系到增值税用至新税制前途和命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金税工程”的全称是全国增值税专用发标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它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监管体系。“金税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四个系统”:“一个网络”是指建立人国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四个系统是指建立起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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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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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国税局稽查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账外经营,经查账外经营销售额14万元,偷逃增值税1.1万元.此外,企业为保持税负,隐匿账外经营,账外经营部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涉及税款0.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以下简称"763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规定的"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稽查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数额为1.1万元,但企业对此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偷税数额应为0.8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