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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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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比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讼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制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是多元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统一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从理论上说,一旦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即有权以自己名义寻求法律救济.但实际上,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往往导致了大股东、董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个人利益不断处于冲突和失衡的动态过程中.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英国衡平法首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来,西方各国公司立法纷纷效仿,大多把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维持公司高效运作的重要手段.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正当权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不愿或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侵害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对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俊  代涛 《特区经济》2005,(8):272-273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法律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早是由1828年英国的衡平法判例所创立,亦称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相似文献   

4.
陈小玲 《魅力中国》2009,(22):316-317
股东代表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以及公司的重要制度,而主体制度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石。主体法律地位设置是否合理、严密,直接关系到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世界上各国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着不同的规定,对各国原告主体资格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借鉴它们的优点,弥补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商事经营判断准则与股东代表诉讼的驳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防范股东借外部司法之手剥夺董事基于商业判断为公司利益正当行使的权力,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美国,股东代表诉讼被认为是公司经营判断的一部分,公司本身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对公司利益的衡量,阻止股东代表诉讼。文章考察和分析了美国的这一做法,就商事经营判断准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运用及法院的地位等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浅析新《公司法》建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世纪中后期,为了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并平衡股东与董事会的权利,英美两国在衡平法上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同20世纪公司法倡导股东地位平等和强调公司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思潮密切相关。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派生诉讼虽发展于英美国家判例法,但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7.
陈云英 《特区经济》2010,(5):115-116
当公司正当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当原告股东不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仅仅是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就会被抹杀,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实现,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在特定情形下作合理限制是必要的。本文从原告资格的界定、原告股东公正性要求、诉讼费用的担保、前置程序四个方面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张杨 《辽宁经济》2006,(1):89-89
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当转让股权能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利益时.股东当然选择转让股权.因此.各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均赋予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行使都有自己的边界,股权转让也不例外。在实践当中,股权转让纠纷时常发生.主要是由于股权瑕疵所引起的.  相似文献   

9.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化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的,其中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和核心的作用。根据法人所有权理论和公司法理论,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其独立的人格必然要求公司须有自己的财产,正因为如此,法律赋予公司拥有其独立的财产。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2005年《公司法》新确定的制度,此项制度对维护小股东利益,起到保障作用。本文试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考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并对我国此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公司治理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责、权、利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制度框架,它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其宗旨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在于公司治理效率,本文构建了一个公司治理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1.股东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治理的主体,应当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以确保能够真实而有效地对公司进行治理。股东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种,即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利益而单独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分取股利或股息的权利;公司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对公司  相似文献   

12.
马登科 《特区经济》2005,(2):101-102
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也称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Action)、代位诉讼、传来诉讼和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遭受不法行为侵害而公司却不能、怠于或拒绝追究公司机关成员或侵害人的责任以维护自身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作为公司之“临时”、“特别”代表人,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所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   

13.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就股东而言,它是股东获得公司真实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基础.就公司而言,股东提出查阅要求几乎总被看作足有敌意性或者具有威胁性的行为.所以,立法者必须在利益平衡的观念下构建股东查阅权制度,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双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相似文献   

14.
薛鸿 《特区经济》2010,(5):112-114
股东代表诉讼是权利救济的特别诉讼,我国2006《公司法》规定了该制度,但缺乏具体规定。本文将从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救济的目的出发,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构建原告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熊明华 《特区经济》2011,(2):143-144
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直接参与和监督公司治理,以限制董事会权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论文从公司法现有关规定出发,比较分析德国、日本等国家质询权相关规定,探讨我国股东质询权的行使规则,被质询人说明义务,分析我国股东质询权的三种法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拥有股权相对较少,很难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往往体现了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只有完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反收购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使公众对证券市场充满信心,保障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17.
城市化带动了深圳人口和产业的转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原无偿划分给原居民的合作股和留作公共积累的集体股的产权不清和股权难定矛盾日益凸显,产权主体的人格化、多元化是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只有基于多元的产权主体,才能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确定合作股分配办法的合法性、合作股的有偿购买,明确规定股东一股一票的按股投票权利、集体股的股东代表及分红权利。  相似文献   

18.
在寻找产权主体的代表时,由于国家和自然人自身可能不具有行使所有权或产权权力的能力,简称行权能力,而需要寻找其代表代行所有权或产权权力。在美国由于公众持股,投资主体或股东极其分散,以致分散的公众持股不仅难以具有专家化的行权能力,也难以集中表达股东的意愿,造成了公司内部人控制  相似文献   

19.
文章围绕公司在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介绍并评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相关立法与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地位妥当并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辅助参加人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20.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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