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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因此,“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评价,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以协会或行业评审委员会的名义评价的名牌产品不能作为“中国名牌产品”进行宣传,也不得在该产品上标注“中国名牌”字样。本案中某县城一摩托车行销售标有“中国名牌”字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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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2002年9月,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某企业正在冷藏仓库内伪造篡改库存冷饮产品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当场查获生产日期被伪造、篡改的3000箱速冷食品。此批速冻食品的生产日期由原来的2001年11月17日,被篡改为2002年7月19日,保质期仍标注为一年。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该企业提供了冷饮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经核实,检验报告系该企业临时伪造的。您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罚,请谈谈您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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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某市质监局在对本市一商场的纺织品标识执行《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销售的某品牌亚麻高级休闲服标牌上的纤维成分与生产企业的广告牌所标注的不一致。在广告中,标明此服装用仿进口亚麻精心制作,但营业员在推销时却介绍这种服装是由高级进口亚麻制成。经检定,该服装组成原料内无亚麻纤维成分,属化纤织品,为不合格品。该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纤维制品的主要质量指标———纤维含量不符,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产品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以次充好,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你同意哪种意见,请谈谈你的看法?(本案例由寸言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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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质量指南》2002年24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降低了煤炭有效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由于掺杂掺假系企业所为,所以应定性为生产掺杂掺假的煤炭;二是该企业销售了掺杂掺假的煤炭,应定性为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上述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之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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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2003年3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范某进行跟踪调查。在一汽车货运站发现21箱大宝SOD蜜和16箱小护士系列产品。经鉴定,这些产品均属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将这些假冒化妆品实施了扣押。你认为此案应该怎样处理?(本案例由刘莉提供)高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强认为:本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范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该案应予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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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分析点评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副处长陈建军认为:2002年第10期“销售不合格摩托车造成人身伤害案”是一起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申诉案件处理程序处理。办理该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该案的关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责任的认定。进行质量鉴定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初步鉴定结论看,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生产者。如果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处理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矛盾后又会出现销售者与生产者的矛盾。第二,行政权对民事纠纷的介入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该案在明确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第三方居间调解。调解不成,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履行义务,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属于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停止调解,由当事人可决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从统计学角度看,任何批量生产的产品都存在有不合格品的概率,不符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规则而得到的产品质量结论,仅对单个产品有效,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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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3年第10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假冒大宝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事实比较清楚。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通过一些法律允许的取证手段,发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并予以查封。由于“假冒伪劣”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具体对案件处理时,要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对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定性,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办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由于部分故意质量违法行为常具有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所以执法人员取证时,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2、该案涉嫌违法的产品是在货运站这一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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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铝型材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建筑铝型材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因此,办理此案时,应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并按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产品是否需要抽样检验,应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根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规、规章,有国家标准时,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但申请复检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不能非法剥夺。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陈建军上期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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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2年第22期《案例会诊》栏目刊登的“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从案情介绍看,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因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产品标识的一部分,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产品标识;此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行为。二是伪造出厂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主要证据,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省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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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确定案件的性质。电信公司采用集中计时计费系统记录用户的通话时长,并据此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用,而向用户收取的话费直接与通话时长的计量有关,所以属于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该案中,某电信公司向用户出具的话费单中记录的通话时长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用专用设备测量的结果不一致,说明其存在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并根据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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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3年第4期刊登的“生产伪造产地的磷酸二铵产品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1、该企业所生产的磷酸二铵标识为美国产,属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该企业购进伪造标识的塑料编织袋的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在造假现场发现的伪造标识的包装袋,除行政相对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外,可与造假行为视为同一案进行处理。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销售上述包装的行为,且购买者用于生产、销售与该包装袋标注的产品一致或相近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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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在今年农资打假保春耕行动中,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发现A化肥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包装袋标示着B化肥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A化肥厂提供B化肥有限公司的生产委托书,但A化肥厂表示无法提供。据此,执法人员以A化肥厂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复混肥料为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