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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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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后,成都市范围内质监部门在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时将不再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而会比照‘货值金额”而定。这是修改后的《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新规定的内容。11月23日,该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还对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致使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作了规定:上述行为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销售的违法产品可予以没收’。新的条例也对包庇者如何惩治作出了规定。《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获通过——造假 造多少罚多少  相似文献   

2.
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相似文献   

3.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相似文献   

5.
甘肃省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未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检查及收费站(卡)。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6.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7.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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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质监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查处了大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俗称"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的案件。在实施处罚时,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也就无法对违法所得实施没收,如果这样,案件办理得不彻底,留下了尾巴;也有人认为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无违法所得。对此,案审人员往往争论不休,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确定为无违法所得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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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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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实施5年来,重庆市各级政府对其贯彻实施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在此期间,市人大颁布了《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市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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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亲自治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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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实一面粉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小麦粉.现场查获无证小麦粉8.5吨,已销售1.5吨.总货值金额为16090元,违法所得90元。县局审委会共设9名委员.当时对此案进行审理讨论时只有3人参加。经讨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该面粉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8.5吨。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4827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合计为48360元。也没有在随后.县局正式作出同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完全相同黄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便向某市质量技术监售局提起行政复议。称县局审委会审理此案法,存在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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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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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汽车厂家、经销商、4S店未经国家CCC强制认证,私自由低配车向高配车汽车销售,《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向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咨询得知:生产企业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改装汽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做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企业在生产非量产的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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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发布和实施,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六年多的实践过程中,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净化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们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几年来始终感到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应纳入《质量法》或者相配套的法规内容当中。《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这样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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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超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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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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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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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漳州市一加油站经销的93#车用无铅汽油,在漳州市质监局2001年9月26日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主要指标辛烷值不合格,检测结果是85)。经查,此批受检的93#无铅汽油是2001年9月25日进货的,进货数量2000升、进价2.33元/升、售价2.55元/升,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440元,货值金额5100元。处理决定: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即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汽油;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3.处该批不合格汽油货值金额15%罚款计765元;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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