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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争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2,(3)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分析显示,当前主要有八类消费纠纷困扰消费者。一、不法分子利用手机发送中奖虚假短信息多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幌子,给手机消费者发送中奖信息,称该公司开展手机用户抽奖活动,该手机用户有幸获得价值几千元乃至几万元的奖品,通知其将个人所得税或邮寄费几百元至几千元汇到指定帐户,并到指定城市领取奖品。二、手机“三包”申诉多生产销售和维修方利用消费者对“三包”规定尚不熟悉,为手机“三包”设置障碍。如对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不开具有效的发票,扣留随机的保修卡,不出具维修凭证,七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收取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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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7)
上半年消费投诉显示质量问题堪忧中消协近日公布的上半年消费者投诉统计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质量投诉,占总投诉量的63%,其中商品类质量投诉增幅最大的是照摄像类产品。中消协的分析认为,许多数码产品进入市场势头迅猛,更新换代速度极快,而国家没有相关的“三包”规定来进行约束,一些企业趁机钻空,声称没有配件,服务滞后,不愿意对零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把零部件价格定得很高,对产品只换不修,反倒要求消费者填补差价。上半年手机质量投诉占手机投诉量的82.5%。中消协分析手机投诉近几年持续增长的原因时指出,厂家为了抢占市场,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一些必要的技术试验过程被人为省略,造成手机本身质量不过关,存在各种缺陷。消费者已经发出了“功能越多越容易出现毛病”的不满声音。同时,厂家售后服务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手机“三包”规定。中消协呼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修改手机“三包”规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和令人误解的内容,删除或修改比如折旧费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同时对在执行“三包”规定中偷换概念、人为设置障碍、欺骗消费者的不法经销者和修理者予以重点打击。中消协分析对汽车质量的投诉时指出,汽车销售市场供需两旺,汽车生产厂家基本无库存,形成“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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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武飞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2)
针对近期手机投诉率居高不下和许多消费者不会利用手机“三包”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现状,有关权威人士近日告诫消费者:13种问题手机千万买不得!这13种问题手机具体指的是:包装盒内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的手机;包装盒内没有厂家“三包”凭证的、不能执行国家关于手机“三包”规定的手机;对国家规定的手机附件赠品不实行“三包”规定的手机;在保修条款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商品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恕不另行通知”的手机;没有售后维护的手机;实物样品与使用说明书、宣传材料不一致的手机;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不符的手机;拨“#0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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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家电维修行业协会日前公布了《武汉地区部分三包商品目录(试行)》,相对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增加了21种地方“三包”家电产品,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武汉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家电产品集散地,今年前三季度的家电销售额为17.82亿元。但一些家电新品,如影碟机、电热水器、家用电脑等,未被原有的“三包规定”涵盖,各生产厂家自定的“三包”又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厂家和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根本没有“三包”承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介绍,此次武汉新增家电产品三包规定,首开全国先河,新规定尚属地方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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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费者张某刚买了不到三个月的手机出了故障,送交手机销售商修理后被认定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致使“手机进水”所致,面对手机销售商出具的检修证明,张某无法证明手机故障是“正常使用”所致。觉得这个哑巴亏吃得不小。原本属于“三包”范围的免责条款竟保护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类似张某尴尬遭遇的手机消费者正变得越来越多。有统计显示,40.8%的用户曾遭遇手机质量问题,表示在维修过程中没有得到满意服务的人数占42.6%。那么,手机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的原因在哪儿?记者日前就此问题对手机维修服务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手机维修服务市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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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大部分手机商不按"三包"规定给消费者准确完整地填写手机"三包"凭证,甚至根本不填写"三包"凭证。一些手机商不按"三包"规定给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绝大部分手机商不在发票上注明"三包"规定要求注明的内容。"三包"凭证和正规发货票是消费者持有的重要维权凭证,手机商为了非法获利往往在电池、充电器、主板、入网证上做文章、打主意。例如,对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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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欣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2,(2)
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于3月8日至10日通过“汽车三包暨售后服务论坛”,组织国内外主要汽车生产商、销售商、修理商和部分消费者代表,以及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代表,围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稿)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草稿)进行了研讨和交流。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随着近年来汽车逐步进入家庭,对汽车各种质量问题的投诉也在不断增加,消费者要求汽车经销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落实“三包”责任的呼声也日益增多。从2001年4月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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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消费者都知道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进行误导。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一些消费者也因维权意识的淡薄而相信了商家的说法。从而无法真正享受到“三包”的权利。本栏目为消费者刊登一些不法经营者在这方面惯用的伎俩,帮助消费者走出认识误区,维护好法律赋予的“三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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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6,(5):47-49
作为一种快速普及的消费品,手机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手机的拥有量已超过4亿部,而且还在成几何级数增长。但是,手机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手机质量投诉却面临着”高烧”不退的尴尬。据中消协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受理手机投诉77945件,占总投诉量的11.7%,投诉量净增11.1%。投诉主要集中在手机质量问题、手机维修服务不满意、“三包”承诺不落实等方面。特别是售后服务问题多多,更是投诉的焦点。虽然手机“三包”规定已出台四年多,对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三包”规定还有不够完善,其中某些条款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些脱节,成为个别厂商逃避责任的借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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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后来我国又专门出台了《国家新三包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