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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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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技术监督局对一经销茶叶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样定量包装的茶叶10袋,每袋标称值为500克,实际10袋的平均重量为490克。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于是使认定为伪造数据,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罚款500元。  相似文献   

2.
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茶叶公司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定量包装计量检查,并由市计量所配合检查。检定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对其生产的一批(数量100包)标注净含量为500克的茶叶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实际含量平均只有480克,明显低于标注的净含量,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全证据,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该批100包茶叶予以登记保存。  相似文献   

3.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小于或等于100克的,其负偏差不得超过0.01克,超过0.01克的属计量不合格。  相似文献   

4.
包装物不能充商品出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规定》指出:零售商品以重量结算的食品和金银饰品的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特别强调凡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与标...  相似文献   

5.
为打击缺秤少量的计量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下称《零售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下称《定量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有关商品量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范,虽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具有计量技术法规的性质,已成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的利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在商品量执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为打击缺秤少量的计量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下称《零售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下称《定量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有关商品量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范,虽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具有计量技术法规的性质,已成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的利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在商品量执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根据不同的调整范围,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零售规定》主要调整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两大类零售商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建立和发展,在商品贸易活动中,出现了大量有关商品量计量不准、缺斤短两的问题。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标实不符,以少充多,有的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造成商品缺量;有的在操作计量器具过程中做手脚,非法牟利,发不义之财。这些问越,严重损害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污染了社会风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今年“3.15”前夕组织抽查了定量包装商品 522批次,净含量合格的401批次,合格率仅为76.8%。某企业生产的瓷瓶500ml白酒,缺量最多的竟达120ml。 为了严厉打击缺斤短两、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的计量违法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前批准发布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它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计量行为的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是计量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对《计量法》的完善和补充。《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销售、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规定使用的  相似文献   

8.
定量包装商品(以下简称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这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制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要求。原国家局计量司也曾在1996年以“技监量涵[1996]053号”发文,要求商品标识中缺少“净含量”三字的,应按《规定》的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限期从1997年10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定量包装商品已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引发的净含量计量纠纷也逐渐增多,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呼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监管。为此,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实施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2000年又出台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在此基础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查,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打击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经销企业…  相似文献   

10.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对零售商品重t的负偏差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今年以来,栖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为手段,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为目的,组织并宣贯了Ⅸ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并且对计量检测人员进行了知识培训,建立了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机制,实行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计量工作管理,提高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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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技术监督局从解决政府和老百姓关心的集贸市场短秤少量问题入手,对民生计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利用衡器作弊,克扣群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第一,对集贸市场固定摊位的个体经营业户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计量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良好的计量法律计量意识,个体经济很难得到健康发展。为保证他们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该局对这些固定摊位的经营业户,分期举办《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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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湖北省随州市质监局对商品贸易活动中称重零售商品、定量包装商品、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等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打击缺斤短两,克扣、欺骗消费者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力度,有效的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共开展计量监督检查138次,出动执法人员1 110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485家,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共计12类58种,检查计量器具10194台(件),处理计量违法案件77件,已结案76件,结案率98.7%,其中立案处理2件,现场处罚74件,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93台(件),为企业、用户和…  相似文献   

15.
此案如何断     
近日,某市质量技监局对某水泥厂监督检 查中现场按GB 175-1999抽样检验了42.5普 通硅酸盐水泥的净重(标注净重50Kg,抽样 基数200吨,抽样数量为1吨),结果1吨水 泥平均净重49.60Kg,且有5袋水泥单袋净 重低于49Kg。 市局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在适用罚则方面 存在着不同意见: (一)、依据《商品量计量包装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第四条,即“生产者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 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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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短斤少两为了使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颁发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对零售商品重量的负偏差作出了规定,超过规定视为短斤少两,具体规定如下:一、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  相似文献   

17.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发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对零售商品重量的负偏差作出了规定,超过负偏差则视为短斤缺两,具体规定如下:1.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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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负偏差(或称短缺量)是指商品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之间的差异数(或者比例)。基于产品生产工艺不稳定因素以及计量器具本身精确度原因,法律法规规定了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合理范围,在该范围内的负偏差是允许的,被称为允许负偏差。但是,个别商家、厂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滥用负偏差的规定,把单件商品的净含量均控制在允许负偏差的最大限度上,表面上符合了负偏差的规定,实际上人为地造成计量控制失衡。例如,某定量包装食品的标注净含量是500克,每件允许负偏差在15克以内。厂家为了非法牟利,出厂的该批同一种食品全部负偏差15克,此种情形即为计量负偏差的滥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依据规范来防止滥用负偏差并实施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19.
2009年10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4.5公斤),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  相似文献   

20.
2009年10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4.5公斤),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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